王灿发: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保的一种重要途径和形式

  这一案件的胜诉是否为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公众提供了可行的维权途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有很多,可以通过注意自己的日常行为来保护环境,也可以通过检举让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去查处污染行为,还有一种形式就是直接付诸法律行动来对破坏环境者提起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就是最后一种情况,它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途径和形式。”王灿发说。

环境公益诉讼困难重重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范围较小,案件数量比较少。“两年内,加上检察院提起的放在一起也不到200起案件。”王灿发说。

  为什么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这么少?王灿发解释说,主要是因为在公益诉讼当中,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环保组织都会遇到很大困难:

  首当其冲的困难就是取证难。要起诉污染企业就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企业违法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而要收集违法的证据、排污超标的证据、损害的证据以及损害的大小,都是很困难的。其次,目前国内环保组织的力量还不够强大,不仅缺乏法律人员,还缺乏工程师等技术人员。

  而对于检察院来讲,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难以发现线索。检察院大部分工作内容都是起诉犯罪的,对于环境的案件接触比较少,特别环境民事的案件,还需要来收集污染的证据、生态破坏的证据来评估损失的大小。因此,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线索比较困难。

  就算是检察院排查到了线索,按照程序,要先询问当地的环保组织是否起诉,只要当地的环保组织表示要起诉,那么检察院就不能再起诉了,最多就只能当支持者。这就挫伤了检察机关进行起诉的积极性。再加上一些部门会有考核任务,如果只做了前期的工作,却没有后续的工作,就无法显示出成果,所以这个制度安排有些问题。

  再一个困难,就是我们国家的环境司法鉴定还没有全面建立,在进行因果关系的鉴定、损失的评估方面,现在要委托鉴定机构去做。而且,鉴定机构经验比较少,在做的时候还会碰到很多困难。

  除此之外,对于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制,也比较严格,这也是造成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比较少的一个原因。

  “现在不让环保社会组织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而只能提民事公益诉讼。实际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要比民事公益诉讼更重要。应该让这些环保社会组织去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履职,而不是直接去监督企业,应该是监督行政机关或者是他们发现了污染的企业让行政机关去执法。如果行政机关不执法可以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样的制度安排才比较好。”王灿发说。

  除了诉讼范围的限制严格,王灿发认为立法对于环保组织限制的也很严格。根据环保法规定,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实际上没有必要做这样的一个期限要求,只要求依法登记就可以了。如果要提起诉讼,只要有这么一个组织就行了,不需要做出那么多的限制条件。”王灿发说。

公益诉讼道路漫长

  该如何提高公益诉讼的质量和效率?王灿发说,通过修法、完善法律来发展公益诉讼制度,是最有效的一个办法。

  “目前国家正在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制定土地污染防治法,可以在这几部法律里把环保组织起诉资格的限定条件再进一步放宽,只要是依法登记的环保组织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王灿发说,是不是让公民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不只限于环保组织,这也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在立法中,把公益诉讼取得的资金,比如赔偿金应该怎么用,可以做出解释。

  “现在环境损害赔偿的钱,有的交给政府了,有的交给部门来管了,就是没有把它用到应该用的个地方。而且环保组织在申请使用这个钱来恢复治理环境的时候,也是非常难的。从现在来看,好像是公益诉讼官司打了,但最后这个钱还是用不到治理环境上。”王灿发说,这肯定是一个问题,应该得到解决。

  王灿发还认为,国家应该建立一个环境公益诉讼的基金,让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时候,就可以申请这个基金,激发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