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通报涉信息网络人格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法官提醒:证据公证更能保护权益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1222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了“涉信息网络人格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情况的同时,针对网络新环境下如何维护合法权益提出了法律建议。

  据西城法院民八庭负责人赵长新介绍,人格权侵权纠纷主要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等。2015年至201611月份,该院共受理人格权纠纷案件215件,其中发生在网络环境的人格权纠纷有136件,占比63.25%。传统的人格权纠纷正逐步转向在网络环境下发生,但虚拟的网络世界并不是法外之地,如何保护虚拟世界的人格权,亟须引起各方的关注。

  赵长新说,网络信息具有不稳定性和易修改性,证据固定难度高,对于涉信息网络人格权纠纷案件,经过公证的证据至关重要。因为此种证据具有公信力,在法律上一般被认为具有非因特殊情形不能被推翻的确定真实性。而如果被侵权人没有及时、有效地对侵权信息进行固定取证,对涉嫌侵权网络用户的被告资格不能提出证据予以确认,法院就不能够支持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

  通报会上,法官提示网络服务提供者除提供侵权用户后台注册信息的义务外,还是应对具有明显侵权属性的网络信息有事前的“注意义务”,又应遵循事后“避风港原则”,即如果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后,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