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碾轧致人死亡 肇事者双双获刑

  无视交通法规,造成二次碾轧致人死亡。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11日晚上7点多钟,被告人陈某驾驶赣G14F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3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玉山县岩瑞镇横塘村谷山路口时,尾随碰撞到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浩洋娇子”牌二轮电动车,致使陈某某倒在右侧路面,电动车被撞倒在右侧路外,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周某驾驶浙AM7Yxx号小车沿3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未按规定行驶致使其驾驶的车辆碾轧到躺在道路上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二次碾轧致陈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驶离现场。此次事故,造成了正三轮摩托车和二轮电动车损坏及被害人陈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经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不承担责任。案发后,依据责任的大小,陈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1万元,周某赔偿了人民币7万元,二人均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协议书,获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周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酌情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