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留守妇女,制度与法律仍需给力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男性选择进城务工,留守妇女成了名副其实的“体制性寡妇”。此类问题也日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和老人、孩子相比,留守妇女负担最重,对农村发展影响也最大,同时多重角色的扮演,还加重了留守妇女的生活和心理负担。
留守妇女所涉及各方面问题正引起学界的探讨。《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到,改变中国社会的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是解决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根本出路。但是由于制度惯性的作用、中国特殊的国情以及根深蒂固的社会性别分工模式,在可以预见的历史时期内,留守妇女现象还将在中国农村社会继续存在。
留守妇女多处于亚健康
“现在我国有近2亿流动人口,据抽样调查显示,妇女的流动率大约是男性的三分之一,占比30%左右。有些年轻女性独自或跟随丈夫进入城镇务工,成为城市的边缘人口。而更多的妇女没有走出来,她们自愿留在农村,成了所谓的‘留守妇女’。这部分人有老年妇女,也有一部分是适龄儿童的母亲。”性别研究专家、红枫志愿者丁娟说,“有人笑称现在的农村是‘三八六一九九部队’,代表的就是依然留在农村的三类弱势人群。”
湖南是劳务输出大省,很多家庭面临丈夫在外务工,妻子留守家中,肩负起家庭全部的生产劳动及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的责任。数据显示,2008年,湖南省农村外出劳务总人口达到了1207.7万人,占农村人口的30.50%。全省45岁以下的留守妇女约有253.4万,占农村已婚妇女总数的30.60%。
湖南省妇联对农村留守妇女的生存发展状态进行调研发现,90%的留守妇女年龄在25~45岁之间,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以初中、小学文化为主,高中文化的留守妇女人数仅占16.67%;此外,留守妇女家庭一般属于中等规模,家中有四五口人的家庭占56.13%,多数家庭都有正在上学的孩子。
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普遍学历不高的青、中年妇女,在现代农村家庭却起到了“顶梁柱”的作用。来自生理和心理的双重压力,往往使她们身心俱疲。
“高强度劳动是农村妇女普遍要面临的问题。她们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还要管理家庭、赡养老人、养育教育孩子、处理婆媳、亲戚的关系,压力很大。我们走访发现,很多留守妇女身心健康受到影响,都处于亚健康状态。”丁娟表示。
《湖南农村留守妇女调研报告》中称,祁阳县调查的64户留守妇女,平均要赡养1~2个老人,照顾1~2个孩子,种植3亩地。体力劳动之外的情感压力和精神负担使她们身心俱疲,加之卫生保健意识差,留守妇女中身体状况不太好的高达80%。“此外,和丈夫长期两地分居,夫妻生活匮乏等原因,也会导致很多疾病,但农村的医疗条件并不健全。我们考察发现,百分之八九十的妇女都有妇科疾病,除了和当地的气候及生活习惯有关,经常吃高油高盐的食物,还和夫妻生活不足有关,部分还和丈夫在流动过程中生活不检点有直接关系。”丁娟说。
多种社会因素造成妇女留守局面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朱海忠在《制度背景下的农村留守妇女问题》中提到,制度因素与留守妇女的关联表现在户籍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农村社保体系和社会支持四个方面。
“首先和宏观的经济发展策略有关,城乡发展不平衡,导致农民在家乡找不到没有好的发展机会。家庭成员外出务工也是为了整个家庭能有好的发展。”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吴利娟表示。
“虽然不能说户籍制度限制和留守妇女形成有直接关系,因为户籍制度是同时限制非城市户籍男性和女性,并没有性别偏向性。但两者之间肯定是有关系的。”吴利娟说。由于户籍制度限制,农民享受不到附加在城市户籍上的工作、教育、福利、社会保障等资源和物质利益。这样一来,举家迁移的成本高昂。在很难承受高成本的情况下,大部分农民工家庭只能选择一人外出。
城市化发展阶段为留守妇女外出流动创造的机会不充分也是催生“留守妇女”的制度因素之一。我国目前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大多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中,尽管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有学者针对妇女在非农转移中的问题提出了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建议,但妇女从业岗位不足的状况仍存在。此外,吴利娟认为,农村女性受教育程度平均偏低,相对男性而言,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并没有优势。
还有不少农村劳动力因家庭所累而回流。农村社保体系和社会支持网络的不发达使农民无法解决流出后留下的诸如儿童接送、老人赡养、土地照料等问题。在成本与预期收益权衡之下,很多农民做出单方面流出的抉择。“从家庭的责任分工来说,传统意义上这些偏家庭的工作都是由女性来承担的。所以在权衡利益后,可能会考虑由女性留下来。”吴利娟表示。
在《湖南农村留守妇女调研报告》中也有显示,在留守妇女中,有63.93%曾经有过外出打工的经历,导致她们辞掉工作提前回家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要照顾家庭、守护土地。
除此之外,朱海忠还提出,农村的土地流转制度仍不发达,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民只有经营使用权,不能进行买卖。而中国农民迁居城市多半是为了提高家庭生活水平。土地为农民提供了一份稳定的社会保障,加上农民固有的“恋土”情结,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多数农民在进城时会选择留下部分家庭成员留守
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省情研究中心主任秦庆武日前在参加山东新型城镇化系列沙龙时表示:“在西方人看来,夫妻不能生活在一起是不人道的。我十多年前到日本去参观的时候问他们,你们日本城镇化过程中有没有出现一些留守的问题?他说基本上没有出现,因为日本的农村向城市转移的时候,基本上家属都带进来了。而我们带不进来,这个问题需要我们从制度上改变,比如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就业上学制度等。现在中央和政府都注意到这个问题,开始在解决这个问题,比如说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包括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问题、医保问题、养老问题都在关注。”
有评论指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妇女问题,必须要从制度体制改革上入手。三中全会在“三农”改革方面迈出步伐,比如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权利和收入,推进土地流转等改革,推行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现有农民工的市民化待遇,真正解决亿万农民工的市民化待遇问题,实现自由迁徙。
保障留守妇女权益的
法律法规仍需要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目前关于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现状和立法特点是怎样的?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制度已逐渐趋于完善。但是,在农村妇女群体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落后的观念使得社会甚至于农村妇女自身,都未积极保护其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护在《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我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韩骁认为。
“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法规。但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和修改,几乎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布了各自的实施办法。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 (地)级以上政府都建立了执法协调议事机构,即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绝大多数县级政府也建立了这一机构,通过其切实保障妇女权益。”韩骁表示,“但是由于传统旧观念的残余,而且农村妇女经济独立性差,导致农村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依然存在。”
因此为减少歧视妇女的现象,解决农村留守妇女是出路问题,在保障留守妇女权益问题上,法律法规仍需要完善。
“要维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提高农村妇女自身素质,加强相关法律宣传,树立农村妇女的自我维权意识;第二,完善相关劳动就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就业力度,增宽留守妇女的就业渠道;第三,是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的力度,完善相关保护机制。”韩骁认为。
农村留守妇女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联合行动,才能逐步解决问题,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