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公开宣判“乔丹”商标案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黄墨白)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行了公开的终审宣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ery Jordan)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裁定提审10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6年4月19日、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10件案件。时隔7个多月,该系列案终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三件案件。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就中文“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计七件案件。七件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就拼音“QIAODAN”主张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法院最终认定,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争夺战终于落下帷幕。据悉,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得知判决消息后发布声明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对自己名字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