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江苏”论坛研讨地方科学民主立法

  本报讯(记者顾娟 □时婷婷 陈旭 白玉兵 王志高) 近日,由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学会、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主办,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办,以地方科学民主立法与法治江苏建设为主题的2016年法治江苏建设高层论坛在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主旨演讲。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副组长公丕祥出席并作论坛学术总结。省法学会会长林祥国主持会议。

  会上,乔晓阳以《完善经济领域立法,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题作主旨演讲,简要介绍了我国地方立法历史进程,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江苏地方立法工作所取得的成绩,重点结合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立法规划,从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系统梳理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主要情况,介绍了今后一段时期的国家重点经济立法项目。报告对各级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推进江苏地方立法工作,加快法治江苏建设步伐,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本次论坛共分设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的任务、地方立法中的利益协调问题研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四个专场互动,法学专家及政法干部各抒己见,有力推动了地方科学民主立法理论与实践的探索研究,加深了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探索的互动交流,同时也促进了江苏省法学理论成果交流和法治智库建设,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苏各项工作落实,具有重要作用。

  会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是确保国家宪法法律在本区域贯彻实施的重要举措、是区域法治实践探索创新的重要路径,也是全面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江苏省委大力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立法的制度机制,构建完善覆盖全省所有设区市的地方立法体系,探索形成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经验,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和推广,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江苏发展“两聚一高”新目标新路径,按照省委书记李强在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中所提出的“加强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突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省和设区市立法能力建设”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科学民主立法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的地方立法体制,突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要着力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地方立法机制,加快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平台建设,健全立法听证、咨询、论证等协商制度,更好地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要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地方立法专业队伍,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提供人才支撑;要充分发挥智库和专家学者的优势,积极推动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为推进地方立法和区域治理现代化提供更多更好的对策建议。

  同时,论坛闭幕式上还宣读了优秀论文表彰决定,通报了江苏省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十大法治事件评选结果并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