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西青区法院出重拳打击诈骗类犯罪
本报讯(记者李晓玲) 2009年,赵某以虚构的人物“赵健”的身份和被害人王某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系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至2013年5月期间,赵某假借“赵健”身份以索要生活费等借口,先后在天津市河北区、西青区等地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并采用银行汇款和现金交付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兰某人民币共计495700元。这是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一起电信诈骗类案件。
记者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诈骗类犯罪具有以下几种特点:一是电信诈骗等非接触性犯罪呈上升态势。从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类型来看,网络诈骗中以网络兼职、网络购物、淘宝刷单诈骗居多,电信诈骗中以冒充公检法诈骗、冒充军人诈骗、冒充领导、亲人诈骗以及领取各种补贴诈骗犯罪居多;从受骗的人群看,电信诈骗以中老年人居多,这与中老年人的防范意识不足有关。网络诈骗以年轻人居多,这与网络生活方式主要以年轻人为主体有一定关系。
二是伪造身份、虚构能力仍然是诈骗类犯罪的主要手段。通过编造自己具有特殊身份、特殊能力,伪造相关证件、合同,谎称能为被害人牟取利益,多年来一直是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占便宜、走捷径的心理,冒充“能人”,博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三是集资诈骗犯罪涉及范围较广,危害后果严重。犯罪分子往往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集资诈骗犯罪对象具有广泛性,因而在诈骗类犯罪中犯罪数额相对较大,危害后果最为严重。
四是信用卡诈骗犯罪逐年增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取款后据为己有的行为,开始成为常见、多发的信用卡诈骗犯罪。
据悉,自2012年以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结诈骗类犯罪共计133件,判处犯罪分子18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7人。按照类型划分,诈骗罪73件,约占案件总数的55%;合同诈骗罪22件,约占案件总数的17%;集资诈骗罪19件,约占案件总数的14%;信用卡诈骗罪9件,约占案件总数的7%;其余案件类型(包括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共10件,约占案件总数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