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律师帮助市民成功讨回购房款
本报讯(□李苏洋 张丽娥 杨斯萍) 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为广州市民田某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依法讨回300余万元购房款,获得当事人好评的同时也解决了社会矛盾。
2003年,广州市民田某因为买房合同纠纷,与开发商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共偿还人民币323.6万元及利息给田某。然而,该案判决后田某只拿到了13.6万元,田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后不久,由于某房地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于2008年6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这样的裁定结果,令田某百思不得其解:“明明法院已经判了开发商赔钱,可钱还没赔完,法院就终止了强制执行,这对我不公平。”无奈之下,田某从2008年开始到有关单位上访,直至2015年8月,他还是没有拿回自己的钱。
抱着最后一线希望,2015年8月12日,田某找到了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值班律师张旭锋、杨金娜负责接访。张旭锋、杨金娜供职的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系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理事单位。两位律师秉持着中立法律服务社“弘扬法治,公正惠民,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服务宗旨,对此案展开了调查与代理工作。
据张、杨两位律师调查了解,原来,某房地产公司是由广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与香港某华公司合作开办的,香港某华公司在某房地产公司投入的资本金仅有3000万港币,比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原出资金额少了629.2万港币。此后,香港某华公司又将其在某房地产公司中的全部股份、权利以及义务转让给了香港某发公司,香港某发公司也始终未补足应有的出资款项。
张旭锋、杨金娜作为田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某实业公司是某房地产公司的发起人,由于其他股东未按照规定足额出资,田某有权要求某实业公司在其他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该代理方案获得田某的首肯之后,张、杨两位律师随即代理田某提起发起人责任纠纷诉讼,要求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过生效判决确认,除已执行的13.6万元外,某房地产公司无法清偿其对田某的债务还有310万元。法院认为,作为某房地产公司股东之一的香港某发公司尚有629.2万元港币的出资义务未完成,所以其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某房地产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某实业公司作为某房地产公司设立之初的股东,应当对香港某发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履行资本充实义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实业公司,对某房地产公司无法向田某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此,田某如愿以偿地拿回了300余万元欠款,历经12年的辛酸讨债路终于结束。
张旭锋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未足额出资的情况并不罕见。特别是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这种公司长期处于“僵尸”状态,经营者遁形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张旭锋律师介绍说,遇到类似情况,债权人可以在工商部门查询“企业登记资料”及“验资报告”用以证明股东的出资情况。有了这些资料,债权人进行举证时会容易很多。张旭锋律师还表示,目前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追究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因此,对公司债权人来说,这是一条相对便捷的维权途径。
杨金娜律师介绍说,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源于资本充实原则,是发起人的重要义务,其要求公司存续期间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资产。而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中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为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确保社会交易秩序的制度安排。杨金娜律师告诉记者,《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也正是根据这一点,为田某最终打赢官司并讨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