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企业协会状告《中华老字号》拍摄方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因支付200万拍摄资金后4年内,纪录片《中华老字号》拍摄工作毫无进展,出资方南方某省老字号企业协会及北京某影视文化传播公司将合作方某纪录电影制片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已支付的200万元制作费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两家原告共同诉称:2011年11月20日老字号企业协会与纪录电影制片厂签订《联合摄制大型电视系列特别节目<中华老字号>协议书》,约定拍摄《中华老字号》纪录片,每集45分钟,共10集。总投资500万元,由老字号企业协会负责提供,由某纪录电影制片厂控制每集制作经费,在总额资金500万元以内完成拍摄工作,摄制周期为两年。随后,老字号企业协会支付第一阶段拍摄资金200万元。但纪录电影制片厂收到资金后,一直以总导演没有时间为由进行推诿。2012年7月26日,老字号企业协会及影视文化传播公司与纪录电影制片厂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将主协议约定的系列片总集数减少为4集,每集投资50万元,总投资额变更为200万元。但之后,拍摄工作依然没有进展,至今未交付拍摄原始素材和成片,亦未能按照约定在中央电视台相关频道播出,故两家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