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出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

首次明确统一国际和国内独立保函的效力认定规则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黄墨白) 11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612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法首次出台相关规定,为我国独立保函业务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健全完善的法治保障。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介绍,近年来,独立保函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和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带动国内独立保函业务的快速递增。2015年,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保函余额达到24450亿元人民币,商业跟单信用证余额7232亿元人民币,独立保函业务的规模和体量已远远超过商业跟单信用证。与独立保函商业实践高速发展的趋势相对应的是,近年来诉至法院的独立保函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各地法院对制定独立保函纠纷裁判规则的需求也十分迫切。

  《规定》共26条,其中明确指出独立保函是开立人出具的附单据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开立人即需独立承担付款义务,受益人无需证明债务人在基础交易中的违约事实,开立人不享有传统保证所具有的主债务人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

  这份规定首次明确统一了国际和国内独立保函的效力认定规则。明确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性特征,切实保障了独立保函项下的付款确定、快捷、安全,为独立保函这项金融创新机制在我国的长远发展夯实了法律基础。

  同时,这份规定以诚实信用为理论基础,严格界定欺诈情形及证明标准。如何界定欺诈情形,是《规定》制定的难点,一方面要切实尊重当事人“先付款后争议”的合同安排,维护独立保函作为金融信用流通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又要防范和抑制独立保函欺诈情形的产生。此次规定都细化情形并定性。

  此外,这份规定严格规范止付程序,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依法确认开立保证金的金钱质权性质,规范针对开立保证金的强制措施。规定还对独立保函开立与生效、转让、终止以及涉外独立保函的管辖权和准据法等问题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