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到底能为民主做些什么
作为“三权分立”的美国,其联邦政府包括立法(国会)、司法(最高法院)、行政(总统)三大分支。最高法院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自然要为民主国家做些什么。换句话说,要知彼知己,在审视自己角色以及其他机关合理定位的基础上,最高法院才能“使司法工作更加有效,才更有利于创造一个切实可行的民主政府”。
《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一书,是现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的一部力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翻译。初读此书,也许有人会问:中美两国的政治制度与司法文化可谓大不相同,“美法官”如何解决中国民主的问题?其实,译者何帆也有此问题,他在“译者导读”中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国外的司法实践与经验,对我们了解与完善本国司法,始终是有借鉴意义的”。
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中曾说,“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迟早都会变成司法问题。”在笔者看来,这是托克维尔对美国独立而强大的司法系统的一种褒奖,或者说是一种羡慕。事实上,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政体制中的无上权威,并非一朝一夕就确立的。这经历了几代法官的呕心沥血,才使公民,当然包括官员在内,遵从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者解释,成为了习惯,用作者的话来说就是“人民信任,来之不易”。
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以其出色的司法技艺,将汉密尔顿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上升为法律,确立了司法审查这一伟大制度。而后,在切诺基印第安人迁徙案中,美国总统杰克逊断然对法官说“不”,一句“让约翰·马歇尔自己执行判决”,有了后来切诺基人的“眼泪之路”,而最高法院自身能力的局限性也暴露无遗。再后来,德雷德·斯科特案作出判决,引发了美国内战,臭名昭著的判决招致连锁反应,最高法院面临“永无翻身之日”的危机。最后,小石城事件爆发,在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强力支持下,“空降师来了”,司法至上的原则才得以确立。
“哪里有法律权利,哪里就有法律救济”。最高法院之所以最高,大法官之所以说了算,就在于司法审查权,“它能够对政治上并非主流,甚至居于弱势的群体或者观点,提供宪法保护”。正如历史学家戈登·伍德所言:“通过保护少数群体的权利免受多数人的侵扰”,最高法院将成为“支撑和维系民主的主要机构”。倘若法官过度“政治化”,置“变化中的社情民意”于不顾,“屈服于权力和暴力”,必将“放弃法律与秩序”,自残之余必然败坏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如此一来,“如果人们连最高法院都不重视,这个国家将荡然无存”。
这样,为了“维系信任,法官何为”,又成了一道命题。布雷耶大法官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高法院处理疑难案件时,必须认可并尊重其他政府机构的职能——国会、总统、内阁成员、各州政府、下级法院——统筹考虑自身及其他机构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美国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模式是一方面,但“相对专长”下的相互尊重更为重要。在把握程序、权衡公正和解释法律方面,法院是专长,而在把握具体法律问题涉及的关键事务方面,恐怕法院不是专长。所以,从这一层面讲,法院角色还是要回归的好,回归其裁判者的本色,回归运送法律正义的本质,避免使法院成为行政机关的政治工具。
不得不承认,在民主路上,法官的角色少不得,毕竟法官坚守的是国家法律的底线。当然,民主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人民信任也来之不易,需要我们且行且珍惜。正如文章中所讲:“它(人民信任)必须经过构建、打造,而且一旦形成,就必须永久维持。每一代人都有义务维系人民对最高法院判决的信心。”
(文章有删节,摘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