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拉海购”诉名誉权被侵犯获法院支持

    因《中国经营报》发表《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的新闻报道,称“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新浪网全文转载并更改标题直指“网易考拉现售假危机”,“网易考拉”的运营主体网易雷火公司起诉《中国经营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因《中国经营报》发表《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的新闻报道,称“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新浪网全文转载并更改标题直指“网易考拉现售假危机”,“网易考拉”的运营主体网易雷火公司起诉《中国经营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中经报社与新浪互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二被告向网易雷火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中经报社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含合理支出),新浪互联公司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含合理支出)。

报道内容是否严重失实

成为焦点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考拉海购”系网易雷火公司经营网站。“新浪网”系新浪互联公司经营网站。《中国经营报》系中经报社主办的报纸。2015年7月7日,新浪互联公司与中经报社签订了有效期2年的《新浪网与〈中国经营报〉合作协议》,确立了双方的转载协议关系。

  2016年2月1日,中经报社发行的《中国经营报》IT?电商C3版刊登了标题为《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以下简称涉诉文章)一文,该文章标注作者为吴某某。

  文章以采访一位网购消费者的方式,描述了网易考拉海购如何售卖假货。上述文章版面内有一幅网易考拉海购电脑页面配图,该配图右上方配有一段文字:“凭借自营模式,考拉也精选上下游供应链,国内外顶尖的物流合作伙伴也确保了运输环节的万无一失。然而,问题还是出现了,从网上的反馈来看,买到货不对板商品的用户不在少数。”中经报社还将该涉诉文章电子版刊载到其官方网站及电子报上。

  2016年1月30日及1月31日,新浪财经频道“产经”栏目、新浪网新浪科技频道“互联网”栏目,分别刊载了标题为《网易考拉陷售假漩涡 跨境电商进货渠道坑多水深》《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售假危机》两篇文章,该文章标题下方均标注来源为“中国经营报”,下方正文中标题为前述文章的原标题,除少了涉诉文章中两个小节开篇的提炼性文字内容及前述配图文字外,该文章的内容与涉诉文章的电子版内容一致。除新浪互联公司对涉诉文章的上述转载之外,还有其他多家媒体对涉诉文章进行了转载传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一、中经报社刊载的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报道内容严重失实;二、中经报社的报道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三、涉案报道是否足以导致网易雷火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四、新浪互联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网易雷火公司的名誉权;五、如中经报社及新浪互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新闻报道属于事实报道的范畴,应当遵循新闻真实的原则,而判断报道是否达到新闻真实的标准,应当依据一般合理谨慎之人在相同情景下的认识能力判断,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作为依据,即为报道的事实基本真实。如果新闻报道确有失实的,应当区分主体或基本失实还是细节失实,如果失实的内容涉及主体内容或基本内容的失实,或者细节内容构成了报道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细节内容的失实足以影响到受众对人或事本身是非善恶评判的,则该新闻报道内容的失实构成严重失实。

  法院认为,涉诉文章将一起尚未证实的单一用户投诉事实,通过夸大、捏造、曲解的方式,从涉诉文章题目、开篇、由头、行文主线及提示导语上勾勒并报道为一起耸人听闻的网易考拉再次出现售假重大事件的新闻事件,构成了对基本事实主要内容的严重背离,违背了新闻真实的原则。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在涉及社会利益的事件报道中,即使存在失实,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还应以媒体在主观上是否存在真实恶意为要件。真实恶意通常是指明知报道或文章、言论不真实或可能不真实,评论出于不公平、不正当,或者发表、转载、传播等行为可能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等情况,仍然进行报道、发表、评论、转载或传播,将其公之于众的积极追求或者消极放任的心理状态。

  中经报社的采访记者在明知其报道的网易雷火公司“售假”事实根据当时采访的信息并不成立的情况下,仍积极追求这一不实事实的公开报道,故其具有主观恶意。另外,吴某某将涉诉文章(原题目为《跨境电商之殇 考拉自营能解假货难题吗?》)提交编辑之后,包括吕某在内的中经报社各级编辑对该文章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该文章最终的题目被修改为《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并在吴某某的原稿基础上增加了“近日,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的内容。综上,中经报社修改及审核涉诉文章的编辑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损失数额、赔偿范围有争议

  针对第三个争议点,法院认为,涉诉报道已经在《中国经营报》及电子报、中国经营网中公开发表,第三人已经能够直接或间接知悉该不实报道,且很容易理解该报道的传播是指向网易雷火公司。而自营模式一旦出现海外代购产品“真假”的问题,将严重影响消费者对该公司自营模式的信任和评价,阻遏不特定消费者与该公司发生交易联系。因此,中经报社对网易雷火公司旗下网易考拉海购平台售假的严重失实报道,足以造成第三人对该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综上,中经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发表的涉诉文章严重失实,其记者及编辑在采访、撰写、编辑等过程中存在主观恶意,造成网易雷火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已经构成了对网易雷火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涉诉记者及编辑系中经报社的职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相应的责任应由中经报社承担。

  对中经报社有关涉诉报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是新闻媒体行使媒体监督的权利,网易雷火公司作为公众企业应当对报道的言论有适当容忍义务的辩称,法院认为,新闻媒体虽有对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媒体监督权,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被报道主体也应当对新闻媒体报道言论有适当容忍义务,但是任何媒体亦不得滥用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一旦新闻媒体罔顾事实而恶意进行报道,致使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则新闻媒体援引“公共利益”的抗辩事由将无法成立。本案中,从前文分析的情况可以看出,中经报社的前述抗辩显然不能成立,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针对第四个争议点,法院认为,新浪互联公司是网络信息发布提供者,其经营的新浪网站系我国大型门户网站,旗下的科技频道及财经频道是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较大影响的网络频道,其应当承担与其网络传播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其次,新浪互联公司在科技频道及财经频道中转载的中经报社报道内容,是涉及新兴跨境电商企业是否陷入售假危机这样对企业商誉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针对第五个争议点,法院认为,因中经报社原发涉诉报道与新浪互联公司在新浪网财经频道及科技频道转载涉诉报道均已删除,网易雷火公司申请撤回了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原告必要的维权成本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额为50万元,由中经报社及新浪互联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