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监督与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发挥的作用重大,为诉讼顺利展开提供了重要保障。不过因为法律条文太过简略和立法理念有偏差,导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立法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制度价值

  1.有效惩罚犯罪维护法制秩序

  实施强制措施的最初愿望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加以剥夺或者限制,来保障顺利展开刑事诉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中的重要内容,在设计价值上同其他措施并无区别。国内设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目的是确保诉讼保障的顺利。立法确立“指定居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场所,从而实现其社会危险性、妨碍诉讼可能性与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之间的均衡。

  2.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以下几点表现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对人权的保障。第一,假若没有指定居所监视制度,将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逮捕等强制手段。第二,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通过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地、通知家属、折抵刑期等方面来确保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功能异化

  使用监视居住制度,本意是要降低羁押率,通过这种不是十分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监视居住多数时候并未真切地体现出其替代羁押、进而保障人权的功能,恰恰相反,它异化成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变相羁押”。办案机关因考虑降低成本,且为提高监视居住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在执行时通常选择执行机关指定的处所进行。在执行监视居住时,派人同吃同住,严加看管,从而使监视居住在实际执行上变成了变相的羁押。

  2.适用率低

  以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很多嫌疑人都满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条件,不过司法实践中只有比例较低的嫌疑人得以适用该种强制措施。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其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念模糊难以界定、适用条件不明确,有“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法条没有详细规定应当在哪种“场所”执行,如何指定一个既能保证安全,同时又不会演变为变相羁押的场所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难题。其二,执行该种强制措施要付出较高的费用,要求有高标准的监管场地和人、财、物的配备。为了方便管理和监视,需要众多侦查人员轮流监控该居所,为了拥有安全的办案场地,改造和租赁宾馆这笔费用也十分可观。

  3.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司法实施中,对该种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较弱。这是因为:第一,检察机关不能实时、精准地掌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之案件,进而不能有效、全方位地展开监督。第二,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有限。检察机关展开监督时一般仅用“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并没有强制纠正等强制性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对监督的成效产生影响。

检察视角下的完善与监督

  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来说,保证办案机关依法执行,防止其在执行过程中越权、曲解、扩大甚至恣意破坏被监视居住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不可推卸的职责,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尽快建立起操作便利、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更为健全。

  1.明确监督主体

  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诉法中指出,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该规定较为笼统,没有明确规定应由检察机关的哪个或哪些部门行使监督工作。

  侦查监督部门作为侦查阶段的法律监督部门,在刑事案件审查逮捕过程中可以更好地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与执行进行监督,自然也应包括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案件,公诉部门能够实时地追踪和监督该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同时能够审核实行该种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必要。作为监管刑事执行的监所检察部门,因要履行监督看守所等羁押处所的职责,因此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执行情况最为合适。并且,如果赋予监所检察部门该项权力,同时能够避免各监督部门仅在各自的管辖阶段进行监督。

  2.明确监督方式

  首先,构建实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活动的备案机制,在侦查机关作出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之后,以有关法律文书形式递交给相应的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应定期把有关执行状况向检察机关汇报。其次,应当赋予监督部门现场检查的权力。检察机关必须积极地行使监督权,不定期明察暗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状况,运用卷宗查阅、走访现场、调查被监视居住等手段,实时、全面地监督追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状况。

  3.明确监督内容

  第一,检察机关应当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必要、合法。在接收到执行机关移交的有关资料之后,检察机关应实及时审核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第二,要对特定的居住处所展开严格监督检查,并将办案场地、羁押处排除在特定的居住所以外,即在这两种处所之外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第三,对执行机关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告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嫌疑人的辩护人、家属进行严格监督,并且对执行机关在接收到被监视居住人以及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申请更改强制措施、控告、申诉、举报时展开严格监督。最后,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及时监督,对存在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的违法、违纪情况及时监督处理。

  (作者就职于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