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办案标准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黄墨白) 11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11日起施行。这次出台的《规定》,是对2012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完善。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夏道虎介绍,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影响恶劣。新出台《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部署。

  另外夏道虎提到,《规定》的出台也落实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更是解决了减刑、假释司法实践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规定》共有42条,修改变动很大。在原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

  《规定》首先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的规定并倡导扩大假释适用。

  夏道虎指出,这次新出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从实体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切实发挥减刑、假释对于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