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监督制约机制之构建

  主任检察官是指经检察长授权,依法履行办案职责,享有一定范围的办案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呼唤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工作机制,通过加强组织体系和办案组织建设,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执法公信力。在突出主任检察官主体地位、合理授权的条件下,必须重视检察官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针对各地试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创新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

  一是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虽然部门负责人不再具体管案件,但是对案件质量仍然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所在部门的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分案、办案效率、执行制度规范、依法办案及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常态地监督检查。由于案件受理后部门负责人向主任检察官分配案件,在分案过程中部门负责人对案件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有了大概了解,监督起来比较直截了当,有利于日常考核,有利于及时建议纠正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现象,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保证案件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及时掌握重点案件的动向,及时向检察长汇报,便于领导对少数的重点案件办理情况的了解和指导。

  二是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对于一些疑难案件,主任检察官可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本部门的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但是,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仅供该主任检察官参考,最终由承办案件的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并独立承担责任。

  三是检察长决定或检委会讨论决定机制。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以及检察长、检委会认为应当由其行使的职权,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对检察长的决定,检委会讨论的决定,主任检察官应当严格执行。

  四是案件评查机制。现在各级检察机关都成立了案件管理部门,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要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并赋予其案件质量评查检查职能。通过建立个案评、月通报、季评审、年讲评的机制,由案管部门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同时,案管部门要抓住立案、批捕、起诉的关键节点,加强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

  五是法律文书报备制度。对刑事、民事诉讼过程中终极性、标志性和决定性的重要法律文书实行备案。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立案决定书、侦查监督部门的批捕或不批捕决定书、民行部门的再审检察建议、侦查部门的起诉意见书、起诉部门的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主任检察官应将自己所办案件的上述文书提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备案审查,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行使审查监督权,认真审核,发现有违反程序法或附卷材料不完备的情况,可提出修改建议,主任检察官接受后作出修改;发现有适用法律不当或错漏引用法律条款或其他需补充、变更或纠正的,可提出建议后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使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

  对主任检察官的绩效考核要由全院统一组织实施,一年一次。考核可以成立专门的机构,如主任检察官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既要坚持全面考核,又要突出对业务实绩的考核。主任检察官年度考核称职的,可获得连任;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取消主任检察官资格。主任检察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执法办案严重不负责任、违规违法造成一定后果的,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三、建立完善的监察督察机制

  一是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要全面掌握主任检察官的履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有无违反党纪、政纪及办案纪律的情况发生,有无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接受吃请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形,一旦发现,严格追究,严惩不贷。二是建立完善主任检察官执法档案,将主任检察官的执法、执纪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记入档案。三是落实案件回访制。纪检监察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定期做好案发单位回访工作,听取案发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办案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无违反办案纪律规定,做好案件的跟踪监督。

  四、建立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办案组内部的监督制约。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成员要服从主任检察官的指挥和安排,主任检察官有权向部门负责人申请更换办案组的成员。主任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主精神,充分听取办案组其他成员意见、建议。办案组成员对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二是建立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对执法活动每一个环节相互制约监督,重点对撤销案件、不捕、不诉三类案件相互把关,确保撤案、不捕、不诉案件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在外部制约方面,主任检察官要自觉接受公安部门、法院、上级检察机关及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强化履职保障机制

  在主任检察官的选任上,要走精英化路线,贵精不贵多,真正把高素质、高能力、高水平的检察官选任为主任检察官。加大职业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主任检察官的法律素养、业务素质、政治素质。主任检察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晋职,提拔任用,主任检察官无重大过错,不得免职,其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六、构建强有力的惩戒机制

  通过法律文书备案,使考核人员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法律文书中反映出来的有较大差异、较大争议和处理结果有较大变化的案件进行事后的追踪调查监督。如发现法律文书所反映的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直接影响到了案件的终局性结果,如定性与量刑等,就可以调取案件的全部诉讼卷宗,对该卷宗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审查,是由于主任检察官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或严重失误造成案件办理程序违法、实体处理错误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主任检察官考核机构应对此提出“不胜任主办检察官”的建议,经主管领导批准,提交主任检察官任命机构讨论,取消其主任检察官的资格。在对主任检察官进行考核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主任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有违法违纪的线索,主任检察官考核机构应及时将线索转交到纪检部门处理。经纪检部门查实确有违法违纪情形的,主任检察官任命机构应作出取消其资格的决定。

  (作者单位依次为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