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视剧《红高粱》被诉剧本剽窃《红盖头》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因认为《红高粱》电视剧剧本剽窃了电视剧《红盖头》剧本的内容,侵犯了《红盖头》剧本的著作权,东阳金百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凤凰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乐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季桦(《红高粱》制片人,山东广播电视台节目购销中心综合部主任)、赵荔(《红高粱》制片人,青岛凤凰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赵冬苓(山东电影电视制作中心影视创作部主任)及孟凡杰(山东广播电视台节目购销中心职员)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制作的《红高粱》电视剧剽窃了原告的电视剧《红盖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并在全国主流媒体公开道歉。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东阳公司诉称:其和天津榕树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协议,由天津榕树下公司将其享有的阿娜尔古丽创作的小说《红盖头》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独家授予原告。后原告方叶超(笔名叶镇华)完成了《红盖头》30集电视剧本的改编,并于2013年2月完成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报请广电总局备案公示。
原告称,2012年6月29日,原告方叶超因欲在山东卫视播出已拍摄完成的30集电视剧《吉祥酒铺》,与山东卫视审片组的人在济南鲁西风味酒楼商谈,其中季桦、孟凡杰等人在场。原告介绍了电视剧《吉祥酒铺》的剧情概况,谈到买了小说《红盖头》的版权,并已改编成30集的电视剧,季桦表示希望把剧本和策划书发来。2012年10月17日,原告将,30集的《红盖头》策划书及前10集剧本发给了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孟凡杰,孟凡杰及山东卫视回复已经收到。原告经努力,已与两家投资公司谈好合作拍摄电视剧《红盖头》。
2014年12月,由被告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凤凰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东阳市乐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为出品人,以被告赵冬苓为编剧,以被告季桦、赵荔作为制作人拍摄的电视剧《红高粱》在北京卫视播出后,原告发现,从故事情节、人物的走向到故事框架结构,电视剧《红高粱》都与原告电视剧《红盖头》剧本惊人相似,且制片人是季桦。
为印证侵权事实,原告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图书大厦购买了电视剧《红高粱》的音像制品,经过详细比对,原告认为被告的电视剧《红高粱》中大部分内容剽窃了原告电视剧《红盖头》的内容及人物关系和故事框架结构,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东阳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制作的电视剧《红高粱》侵犯了原告电视剧《红盖头》剧本的著作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