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笔欠款的两地立案审理
一笔欠款归还后又被另地法院再次审理,在经过三级法院四裁四判后,这笔“欠款”将面临强制执行。
辽宁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阳鑫业”公司)没有想到,公司同一笔购煤欠款案竟然两次出现在不同区域法院的法庭上,历经朝阳市、葫芦岛市以及辽宁省高院三级法院四裁四判和一次案件差错自查程序的启动,也难摆脱即将被再次强制执行的厄运。
没开庭的“生效判决”
2007年4月16日,朝阳鑫业公司为了提高企业改制后的劳动生产率和管理实效,降低运行成本,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将该公司所属各锅炉房实行竞标承包经营。通过竞标程序最终确定王剑(身份证用名王旭东)为中标者,并签署有供暖承包合同。承包收入计算方法:以16元每平方米供暖直接运行成本为标准核算依据,低于这个标准的运营收益全部归承包人所有。
取得朝阳鑫业南市供暖所承包资格后,承包人王剑找到做煤炭生意的杨立刚、韩光东、刘树义、仇东风4人,达成煤炭购销共识,并以朝阳鑫业公司名义由总经理薛庆德等人签署了煤炭购销协议;乙方由仇东风代为签署,四人共同履行。合同履行中,因朝阳鑫业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购煤款一时无法支付,杨立刚、韩光东、刘树义、仇东风4人便要求承包人王剑代表朝阳鑫业公司出具了一份欠购煤款的欠条,欠条由杨立刚持有。
事后,仇东风觉得还应与朝阳鑫业公司签署一份还款协议,以保障债权按时足额得到清偿,就找到朝阳鑫业公司总经理薛庆德及相关负责人签署了一份如下内容的协议,“甲方朝阳鑫业公司于2007年末至2008年初累计欠乙方仇东风煤款贰佰万元整至今未能偿还,现经双方共同协商,还款期限定于2008年7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甲方自愿将其名下的锅炉房作为担保抵押给乙方,包括锅炉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同时还包括地上建筑、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2008年10月上旬,仇东风拿着双塔区法院(2008)朝双民三初字第00177号生效判决书,来到薛庆德办公室,要求其按判决,支付所欠200万元煤款以及100万元违约金。
对此,薛庆德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说:“开始面对这个判决我们都傻了,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呢。双塔区法院什么时候开的庭我们都不知道,也没有给我们下达传票,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缺席判决。我们是有过还款协议,但没有违约金相关内容条款,而出现在法院的有违约金100万元内容的协议是仇东风私自添加并作为证据提交的。”
面对生效的判决,薛庆德与几位公司负责人商议后,还是决定按照协议及判决要求清偿了所有债务。
再成被告
2009年10月,朝阳鑫业公司又收到了一份来自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杨立刚以欠条为依据,代表南票区苇子沟街道第二煤矿向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朝阳鑫业公司,要求偿还200余万元的购煤款。
朝阳鑫业公司在应诉取证过程中,从朝阳市公安局得到了一份2009年6月11日杨立刚、韩光东二人举报仇东风诈骗、侵占合伙人财产的报案材料。报案材料载明,2007年6月,杨立刚、刘树义、韩光东与仇东风口头协商合伙经营煤炭生意,法人代表是杨立刚,共同经营至2008年4月份。经营结束后,与朝阳鑫业公司结算,该公司欠4人煤款2059864.00元,欠条由杨立刚保管,但是仇东风借家住朝阳市内之便,背着杨立刚等3人私自在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朝阳鑫业公司,诉讼判决执行完毕后,仇东风把此款和鑫业公司付给的100万元违约金全部自己占有。杨立刚等3人事隔1月知道此事,后找到仇东风并催要此款,但是仇东风多次搪塞。到2009年3月15日,仇东风才答应于2009年4月14日前支付全部执行款。杨立刚等3人报案称仇东风欺骗、侵占的依据是:一、仇东风背着其他合伙人私自起诉,他不是法人代表也没得到授权;二、双塔区法院没开展调查取证,也没开庭举证质证,就连起诉的基本证据欠条也在杨立刚手中;三、经多次催要、协调,仇东风拒不还钱,有诈骗、侵占合伙人财产的故意。
对于上述报案,朝阳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大队2009年7月正式立案,时隔7年,此案没有任何结果。
报案无果后,杨立刚等人才将朝阳鑫业公司告上法庭。朝阳鑫业公司启动应诉后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南票区法院驳回。2010年12月3日,南票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二初字第00008号判决书作出判决:朝阳鑫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票区苇子沟街道第二煤矿煤款2059864元。朝阳鑫业公司不服判决以一案不能两地立案审理为由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4月25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葫民二终字第00061号判决书判决:撤销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并发回南票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12月2日,南票区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朝阳鑫业公司不服判决又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葫民二终字第00058号判决有要求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
2012年南票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0280号判决继续维持前两次的判决,不同的是这次判决要求朝阳鑫业加付利息。朝阳鑫业公司又继续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葫民二终字第0029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朝阳鑫业”公司又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2013)辽审三民申字第00956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因证据不足要求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葫审民终再字第00003号判决:维持(2012)葫民二终字第00299号判决书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说皆为“秉公审案”
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双塔区法院下达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中看到,正是第一次仇东风诉朝阳鑫业公司的不通知送达行为,致使被告未参与到庭答辩、质证,不合法律程序的开庭及审判活动,将朝阳鑫业公司扯进无休止的诉讼中。
从朝阳市中院下达的文件号为“朝中法【2013】57号”的案件自查和差错认定通知了解到,朝阳市中院认为双塔区法院审理的(2008)朝双民三初字第00177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没有开庭传票存根、准备庭笔录开庭时间有涂改,刘志伟(该案审判长)意见定于2008年9月“1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中的“16”有涂改;卷宗中没有其他送达开庭传票的记载、开庭时朝阳鑫业公司没有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存在瑕疵。要求依照《辽宁省法院各部类案件质量标准》《辽宁省法院系统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修订)》和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格对此案件进行全面自查,并予以差错认定。
对此,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于2016年9月21、22日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法院进行采访,均未得到回应。
在葫芦岛南票区法院,接受采访的正是南票区第三次审理此案的张庆移法官,他说:“这个案件确实多次发回重审,时间太久也记不太清了,你们还是去向中院了解,案子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的。”
在葫芦岛市中院,该案终审案件的法官于洋说:“2014年的事,我也记不太清楚了,不过我们都是按程序审理,开始也感觉事实不清,曾3次发回重审,后来有了充分依据才终结审理的。”
2013年辽宁省高院要求重审的民事裁定书,是否说明案件审理存在瑕疵?对此,于法官告诉记者:“高院只是要求重审,不能说明案件审理不当或者瑕疵,我们都是秉公办理的。”
然而,记者却看到辽宁省高院给葫芦岛市中院的一份(2013)辽审三民申字第00956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表明:本案案涉煤炭买卖合同系王旭东(王剑)承包朝阳鑫业公司下属的南市供暖所期间所签,该协议并未加盖朝阳鑫业公司或南市供暖所的公章。朝阳鑫业公司虽然曾支付了部分煤款,但并未直接支付给苇子沟二矿,故苇子沟二矿以朝阳鑫业公司为煤炭买卖合同的相对人,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证据不足。另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朝阳鑫业公司已经将案涉煤款支付给杨立刚的合伙人仇东风,杨立刚也分得了相应款项,应将杨立刚追加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