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接地气,心动也要行动
——写在“12·4”国家宪法日到来前夕
无论东西方,无论近现代,无论国内外,宪法的“最高、根本”地位都毋庸置疑。要落实宪法的权威性,就要使其从理论高效步入践行高效,让最广大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它的“甘甜”。或许,这才是从根本上激活宪法的生命力,树立其真正权威的有效路径。
“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的这种概述,相信很多人耳熟能详、朗朗上口。然而,这种熟稔并非建立在真正意义上、因学以致用而生发的由衷信念。
审视现状会发现,宪法在审查、判决、救济等方面的例证委实很少,民众的认知度也处于较低层面。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直言,许多地方政府,甚至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往往只注意具体法和政策,恰恰不注意宪法。理论高度和践行低效之间的落差表明,宪法还远没有成为我们国家和人民的最高信仰。
敬畏宪法
而不是仅仅敬畏政府
普通百姓对于法律的感知是朴素和直观的。与其向他们普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种法律常识,不如让他们亲见一次涉及宪法的实例。
“用宪法管化粪池”或许就是一次生动的示例。主人公吴青,冰心之女,曾经当选过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
在北京外国语学院墙外有一片农田,农民们紧靠学院建了一个化粪池,浓浓的臭味溢满了整个校园,多年来学院数次多方交涉无果。吴青约海淀区政府、农委、环保等部门官员一起来见生产队长,对他说:“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现在你们的行为有违这一原则,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这番话不仅让生产队长愣了,也让官员们大惑不解:这事宪法能管吗?吴青不退让:“宪法是中国根本大法,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生产队长当场承诺限期迁移。
“用宪法来管化粪池,这不是对宪法的亵渎,倒恰恰是对宪法的尊重。使用它才是真正地尊重它。无论吴青对宪法的理解和行使有多少不合‘标准’之处,重要的是她愿意依靠它,去体现它赋予自己的权力。”媒体当时对此事件这样评论。
这件发生在20多年前的事例在现实中是孤立的,大多数时候宪法显得有些寂寞与尴尬。“借钱不还有民法管,杀人放火有刑法管,宪法管什么?”“能拿着它去法院打官司吗?”“送法下乡时送去的有民法、刑法等法,独独罕见宪法”……
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30多年过去了,宪法在人们心中的分量明显有待补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指出:“能否感觉到宪法的存在,对百姓而言主要是看宪法能不能打官司,现在宪法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百姓甚至法律工作者也就难免对宪法不屑一顾。尽管我们每一次普法都强调宪法是本次普法的重中之重,但现实是残酷的,多数老百姓没有信仰宪法,因为老百姓看的是实际,他们并没有尝到宪法的甜味。”
的确,当宪法不能体现出它应有的国家与社会最高尊严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仅仅是一种充满理想的谈资。人们只有敬畏宪法,而不是仅仅敬畏政府,那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一条清楚的、
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
任何事物的发展及演变都会无可避及地被标注上时代的印记。我国的四部宪法,也受到了政治现实的影响,在发展脉络上由政治性、工具性作用逐渐向社会性、价值性效能转型。我国现行宪法,也就是1982年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原来的第三章提到总纲之后作为第二章,表明国家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重视。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更体现出了人本情怀。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绝不能认其为法律,违反宪法的一切行径肯定是违法。相较于其他法律而言,宪法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维度中具有国家最高约束力和强制力。
我国宪法的最高地位与根本作用,表现了它与一般法律在本质上的区别: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生活各方面的根本性问题,一般法律只是规定国家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二、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三、宪法具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四、宪法阐述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法制原则,是一般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一般法律只是从某一方面反映立法精神和法制原则。
违宪审查,路遥知马力
现实表明,宪法的文本规定和现实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回首过往,没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律体系的发展就会失去制度保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指出,维护宪法尊严,保障法律体系统一,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或者说违宪审查机制。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至今,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构建起了违宪审查制度,都可以运用宪法进行诉讼。但是,由于这项制度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影响力,因此本质上它很难被看作是一项纯粹的司法制度,被列入国家政治制度范畴更为合适。
2003年5月,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引起轩然大波,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从而进一步触发了社会公众对违宪立法的瞩目。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将法规备案与违宪审查结合为一,负责法规备案,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一些法律与宪法的冲突和抵触。这就意味着,从那以后由公民提出违法违宪审查的建议可以进入可操作层面。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介绍,各国违宪审查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普通法院不仅可以适用宪法判案,而且承担了违宪审查职责;二是德国模式,设立宪法法院;三是法国模式,设立宪法审查委员会。他认为,最好是设立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
韩大元教授指出,在宪法学界,大家一直论证、呼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机构。目前有四种主流观点:一是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宪法监督委员会,把有关宪法的职权由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监督机构;三是由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让最高法院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发挥作用;四是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他的观点是,在全国人大之下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
违宪审查,究竟做不做?怎样做?暂时无定式、无定论。但这并不能影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的热忱研讨,违宪审查,路遥知马力。
宪法“走进”判决书有多远
长期以来,“把宪法看成是一种文献”,存有这种认知的人绝不在少数。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由于缺少具体的法律详释,又缺少将其作为直接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的案例,因此宪法规定的一些基本权利在司法审判中“落脚”乏力。
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宪法不能用来给罪犯定罪量刑。1986年,最高法院的另一个司法解释认为宪法不能适用于普通民事关系。这两个司法解释,一直被看作是造成各类诉讼中宪法被虚置的主因。这种情形持续到山东齐玉苓案的出现。
1990年,原告齐玉苓参加中考,被济宁商校录取,齐玉岑就读的滕州八中却将录取通知书给了与她同级的陈某。陈某之父经过策划,令陈某以齐玉苓之名到商校财会班就读,陈某毕业后被分配到银行工作。1999年初,齐玉苓才得知自己被陈某冒名顶替的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高院在二审中就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向上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法释(20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8月,山东省高院依照宪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山东省滕州教育委员会各被告的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判决各被告赔偿齐玉苓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若干。齐玉苓案被许多法学中人称为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然而,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废止了27项司法解释,其中一条便是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对宪法诉讼的态度为何骤然“转身”?停止宪法诉讼,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法学界对此激烈论争。
2016年初,一篇判决书,令诸多法律界、实务界及媒体人士喝彩。做出判决的法院,级别并不高,只是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喝彩之处在于,主审法官引述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的“平等权”作为论据,否定了长期施行于银行业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案法官认为,“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法官从宪法“平等权”等多个层面,认为“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从而最终驳回了银行有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三十周年大会上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清晰地引领我们,树立宪法的权威性,必须焕发它盎然的生机,从理论高效步入践行高效,简而言之就是让宪法应用动起来、活起来,用老百姓的话讲就是“接地气”,让他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它的“甘甜”。或许,这才是从根本上激活宪法的生命力,树立其真正权威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