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国法官制度研修考察的几点体会
通过考察学习,对法国推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做法印象深刻,由此对当前笔者所在市正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几点粗浅的思考。
一、注重素质考量,
严格准入制度,强化专业性
法国对法官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在准入标准上将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需求高标准有效结合。要成为法官必须参加“国家司法官学院”(ENM)组织的年度会考,参考者要求具有法学硕士学位,要以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为前提,有公职人员和从事法律工作经历人员的例外,例外也有条件,规定只有3种人可直接遴选为法官:一是在经济或社会司法领域从事过4年以上司法工作的法律专家;二是持有博士学位专业以外学科高等文凭的法学博士;三是从事该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任教高级职称证书并领取国家津贴的法律专业教员和研究人员。此外,法国允许对一些专门人才开放会考,并作为法官辅助遴选形式固定下来,有两次会考:一次是二级法官会考,条件是年满35岁并证明在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领域至少有10年专业工作的经历;另一次是一级法官会考,条件是年满50岁并证明在法律、经济和社会领域至少有15年工作经历。以上两种会考通过者也应终生从事司法职业。严格的职业准入反映出法国对法官职业设定了较高门槛,执业者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执业能力和一定年限的执业经验,有助于整体提升法官群体的专业职业技能和职业荣誉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并部署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任务,其改革关键就是要从源头上把好法治队伍的素质关。在进一步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同时,建议我国法官招考应尽快脱离公务员考试单轨运行,提高准入门槛,参试者学历应从原来的法律本科,提高到具备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一定年限法律从业经验,且通过司法考试和法院面试,选拔更多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院工作,满足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需要。
二、注重职业培养,
立足审判实践,强化实践性
法国非常重视法官职业技能的培养,其中,新任法官培训尤具特色,要经过系统法律培训,带薪(月净收入约1600欧元,基本相当于法国人均月工资水平)强化培训31个月。三个阶段的培训课程安排,凸显法官工作的实际需要。2个月的社会实践,强化学员作为法官与检察官、警察、公务员、公司经理、外交人员等各类人员的交流,增进作为法官与相关合作方协调能力的培养,增强学习的开放性;8个月的理论学习,教课老师全部是现任法官,实现法官教法官,增强学习的实务性;21个月的实习期,前14个月为审判实习。法国在130个法院设立实习中心,学员要在14个月内轮流到法院各部门实习,熟练掌握各流程环节,增强学习的实战性。此外,培训结束考试合格者,还进行6个月具体岗位职能培训,学员实习成绩公开公布,按照分数高低选择岗位,一旦学员进入法院,马上就能开展工作。可见,法国法官培训制度面向用人单位,服务司法实践,努力追求实用性。
我国新招录法官大多为法律院校学生,审判实践经验欠缺,一般进入法院后,要积累3-5年工作经验,才能独当一面,开展工作。建议借鉴法国的相关培训制度,一方面,法学院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需求应匹配运行,建立长期型、规划型、实战型的实习机制,实习期限可设为12个月。学生可根据就业意愿,选择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若选择法院实习,则将法律知识的熟悉、模拟庭审的驾驭、裁判文书的制作、案件纠纷的协调等业务技能设定一定分值,作为实习成绩得分,该成绩作为今后就业单位的重要参考,按照实习成绩的高低,优先选择岗位。此举可促进法学人才输送与法律实践需求紧密挂钩,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此外,应健全法官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和互聘机制,促进开放型良性流动。另一方面,新任法官培训要更具针对性,将公务员培训和初任法官培训整合化一,由法官学院组织新任法官,强化6个月的法律实际运用技能培训,着力培养其法律思维、庭审驾驭、文书制作、协调沟通、舆情应对等综合能力,同时,加大“教授式法官”的教学力度,形成良好的司法职业惯性,使新任法官能尽早适应工作需要,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发展。
三、注重重心下移,
合理配置资源,强化科学性
法国法官的配置是向基层法院大力倾斜的,从其法院组织体系来看,第一层级为最高法院院长1人、庭长6人,法官85人,第二层级为重罪法院(若干职业法官和多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和上诉法院(院长1人,法官若干),最低层级为普通法院系统(基层法院),包括轻罪法院、违警法院、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劳资法院、商事法院、社会保障法院等,其中,仅商事法院法官有3100名,劳资法院法官有15000名,181所大审法院每个法院设院长1人、法官若干名。不难看出,法官配置呈倒三角型,顶端法官配置少,基层法官配置多,法官更多集中在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基层法院。
法国对法官的员额配置除了考虑法院辖区人口数量外,还考虑了不同法院法官的审判工作量。我国最高法院下发《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及建立法官员额制,凸显了司法改革对“人的因素”的关注,目的是推进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建设,那么,司法改革与审判规律间应寻求适度平衡,法官员额制设定除了辖区的人口数量外,也应科学考虑法官的核心审判工作量。目前,湖北省三级法院法官员额均设定在39%。个人认为,现行工作机制下法官审判工作量的测算只是基础性的数据,建议应当重点研究法官的核心审判工作量,即辖区人口的数量、经济发展的水平、法院受理的案件总量、法官配足合格助理情况下完成的工作量、不同案件难易程度的技术参数等因素,在此基础上以一个法院的实际核心审判工作量来确定该院法官员额。另外,对于不同等级的法官,对其审判量的测算及绩效考核标准均应不同,实现对法官工作量的科学定质、定量和考核,实现案和人的科学配比,法官和法院的科学配置,优化配置各法院审判资源。
四、注重效率和近民,
探索改革创新,强化高效便民性
法国近年来也意识到诉讼解决机制化解纠纷的局限性,并积极运用一些非诉途径化解纠纷,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有两项特色制度非常深入民心:一是社区法官制度,为了减轻国民诉累,在社区选任了一批具有专业经验和法律知识的退休法官和高级律师担任社区法官,解决简易社区民事纠纷,纠纷化解更加快捷和亲民近民。二是小审法院的速裁法庭制度,聘请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教授等担任速裁法庭法官,他们都具有连续7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法庭审理标的额不超过1500欧元的简易民事争议,以及一些轻微的刑事违章违警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程序简化便捷,诉讼成本较低,深受国民欢迎。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了重要部署,这不仅符合我国现阶段矛盾纠纷多发的实际,也符合国际上许多国家推行诉讼替代方式解决纠纷的发展方向。这项工作尽管我们已经推行了十多年,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对法国社区法官和速裁法庭的做法,可进行审慎判断和创造性融合,建立诉前纠纷的过滤机制。当前,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面对剧增的案件,法官编制不增加的情形下,可考虑非诉解决机制的充实。法院系统也相继推出了非诉案件的确认、案件繁简分流、小额诉讼改革等。那么,个人认为这些能否全部集中在诉前流程,可借鉴法国社区法官的做法,发挥外力援引,将简易纠纷阻隔在诉前。建议在立案庭选任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人民调解员等担任速裁员,经过专门培训后,配合法官审理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简易民事纠纷,如无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债务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赔纠纷等,发挥速裁员了解社情民意、具备法律知识、有纠纷解决能力的优势,适用简易程序快捷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减少当事人诉累,提升工作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