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出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1025日,民政部向社会公布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该办法已于1010日印发地方。据悉,这是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具体落实举措之一。

  认定办法共829条,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认定条件方面,认定办法对适用于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

  认定办法明确,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在认定程序方面,认定办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细化实化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在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方面,认定办法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明确以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项指标作为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主要指标,并据此明确了评估标准,将特困人员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从而实施特困人员分档定标、分类供养的奠定基础。

  此外,认定办法还就终止救助供养的具体情形等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