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实施三级召回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明确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使用、贮存、运输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也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禁止在食品添加剂中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另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追溯体系建设。《条例》鼓励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第三方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

  《条例》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称“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和原料,也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

  此外,保健食品只能标注注册证书批准的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明示或者暗示功效。

  《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不安全食品开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实施分级管理: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三级召回:标签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一般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