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明之路上的筑梦者

——专访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汪海燕

    在代表全体获奖者发言的时候,汪海燕谈道:“对获奖者而言,青年法学家的称号是一项荣誉,这意味着一份责任与担当。作为一名法学家,应该一直有一颗追求正义的心,应当有独立的品格,有崇高的历史使命。”在向着杰出法学家目标奋斗的道路上,苦辣酸甜、人生百态,恐怕只有他自己知道其中滋味。

 

  奖杯握在手里沉甸甸的,略有些冰凉。汪海燕感受到它的分量,似乎是一份压在肩上的责任。

  924日,北京市委政法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法学会联合主办的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获得者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汪海燕入选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在代表全体获奖者发言的时候,汪海燕谈道:“对获奖者而言,青年法学家的称号是一项荣誉,这意味着一份责任与担当。作为一名法学家,应该一直有一颗追求正义的心,应当有独立的品格,有崇高的历史使命。”

  多年来,汪海燕正是这样要求自己的。在向着杰出法学家目标奋斗的道路上,苦辣酸甜、人生百态,恐怕只有他自己知道其中滋味。

学者、检察官和法官

  先在中国政法大学求学,然后留在母校任教。许许多多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在人生经历上都有着相似的经历,汪海燕也是如此。

  在政法大学求学的日子,对于刚刚步入中年的他来说,是一段无比难忘的美好回忆。

  “从安徽大学毕业,到政法大学求学,再到留校任教,一转眼20多年过去了。”面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的提问,汪海燕感慨道。

  201573日,当他站在中国政法大学2015届研究生毕业典礼上代表学校做毕业致辞的时候,汪海燕回忆起了当年站在台上的自己。

  12年前,我与在座的各位同学一样,怀着激动而喜悦的心情,在师长和亲友们的见证下,由校长将博士帽上的红穗从右拨到左,从而完成人生中一次重要的蜕变。时光荏苒,今天作为导师代表发言,我感到非常荣幸,也感慨万千。”

  博士毕业13年,汪海燕在刑事诉讼领域打出了一片自己的天地。除了日常的任教活动,他还积极投身司法实践领域学习案例,发现研究素材。

  2013514日,汪海燕被任命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作为挂职干部,他在大兴区检察院接触到了更多司法实践的案例,为自己的刑事诉讼改革研究提供了大量详实而鲜活的案例和样本。

  两年之后,汪海燕又作为第二批高等院校交流挂职的专家学者,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工作。

  司法改革,这四个字与刑事诉讼法一样已经融入了汪海燕的生命。

  近3年多挂职期间,汪海燕笔耕不辍,在各大期刊上刊发自己的研究成果十多篇,并且通过经验总结的方式呈报给了检法机关,对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改革提出了诸多卓有实效的意见和建议。

对刑事诉讼模式的前景充满期待

  多年来参与研究、实践刑事诉讼的司法改革,汪海燕对未来我国刑事诉讼的前景模式充满了期待。

  面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汪海燕在多篇论文中对各种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原因、脉络进行了梳理,论证了刑事诉讼本土化与法律移植之间的关系。

  他通过学习和研究,阐述了我国借鉴外国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改革实践。

  “西方的诉讼模式和诉讼制度也不是完美的,三种刑事诉讼模式的价值偏向不同,但都重视保障人权,这是我们应该重点学习的地方。”

  汪海燕谈道,国外在刑事诉讼领域主要分为三大法系。除了德法为代表、推崇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坚持当事人主义的海洋法系以外,还形成了日本、意大利这种混合模式。

  “德国、法国是典型的职权主义,刑事侦查的目的是利用职权,特别是法官的职权来探求事件的真相。他们的价值偏向于惩罚犯罪、查清事实真相。而英美法系则强调对当事人的保护,特别注重诉讼的平衡控制。”汪海燕谈道,日本和意大利在二战之后出现了另一种全新的偏向,他们结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自的特点,形成了全新的混合形式的刑事诉讼模式。

  “从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来看,是接近于大陆法系的。”汪海燕说,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司法界也意识到程序的重要性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开始调整诉讼当中控、辩、审三方的关系。

  汪海燕谈道,西方国家在刑事侦查中采取强制措施问题上非常慎重,而且具有相对完善的制衡保障机制。

  汪海燕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由于公安与检察机关都行使控诉职能——利用职权寻找真相、惩罚犯罪,所以在批捕阶段难以得到有效的审查控制,从世界各国的普遍规律来看,应该明确检察院的批捕只能向法院转移。

  “但是在我国也面临着现实的情况限制,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检察院职能定位的特殊性以及法院法官办案缺乏独立性等问题都困扰着如今司法改革中的利益权衡。学界普遍认为,现在与理想中的诉讼结构还有一定差距。”

  汪海燕说,从长久来看,针对限制剥夺人身自由,限制公民财产权利和隐私权控制,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审查。

  “司法责任制就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汪海燕认为,这个过程将会比较漫长,但是会一直向着司法文明的新阶段迈进。

“审判中心”视角下的庭审实质化

  “刑事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其内核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审判阶段通过庭审方式解决。”汪海燕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逮捕“绑架”审判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逮捕中心主义”的错误潮流。

  “审理方式以审查案卷笔录为主,庭前会议实体化,以及法庭审理仅以定罪为中心,均在一定程度上虚置刑事审判程序,使其流于形式。”汪海燕说。

  汪海燕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现实路径应当是在审判程序内部重新调整具体诉讼程序的司法权重,适度分解“庭审中心”之内在要素,逐步将程序性功能迁移至庭前程序,从而凝炼庭审实体审理之核心,强化审判程序对侦查中心样态中生成信息的监督控制,尤其是要着重发挥庭前程序的初始筛选功能。

  他谈道,在构建庭审中心裁判机制以及落实“权责一致”办案责任制的背景下,有必要消除庭审虚化的成因,建构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实现直接言词原则的庭审方式,合理定位庭前会议功能,调整定罪与量刑并重的庭审内容,可以在诉讼制度层面推进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实质化。

  他认为,应该将强调实体裁判与程序裁判相分离,注重庭前会议在程序事项处理全程的闭合功能,承认控辩共识对庭审约束力。用“裁决模式”的庭前会议代替以往的“会商模式”的庭前会议。

  与此同时,汪海燕表示,必须认清实现庭审实质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成功不仅有赖于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改革,也要依托于司法体制、司法官个人素养以及其他与法治因素息息相关的诉讼运行环境。

  “从司法体制角度考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庭审实质化的制度保障和前提;从主体角度看,庭审实质化要求高素养的裁判者;从程序保障角度考察,庭审实质化需要以完善的辩护制度和较为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为依托;庭审实质化还需要与之对应的社会容纳环境,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司法权威的氛围。”汪海燕相信,庭审实质化的诉讼改革条件越来越成熟,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的成功案例不久将会出现,更会广泛推广,推进中国司法文明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