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公司被指出售进口“翻新车”
早在2004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禁止以贸易方式和接受捐赠方式进口旧汽车和旧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以及以废钢铁、废金属的名义进口旧汽车总成和零件进行拆解和翻新。
“80多万元买了一辆进口翻新车!”10月18日,从事汽车贸易10余年的北京商人杜先生颇感无奈地说。在两个月前的8月26日,他在天津港保税区一家汽车贸易公司替朋友购买了一辆进口白色奔驰GL450轿车。
80余万买回进口
“翻新车”
“在天津港保税区我和朋友花了3天时间,最终选定了一辆进口白色奔驰GL450轿车。”杜先生说。按照约定,杜先生支付了878000万元购车款,随后天津众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824300元发票。
购车20多天后,该车右后门被划伤。杜先生称,“在修理厂,师傅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车身多处喷漆,修理厂几位技师将车门拆下检查时,发现车身有明显的焊接痕迹,并有多处焊点,我们怀疑此车为翻新车并有可能是事故车。”
杜先生及朋友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联系汽车销售方经理曹永胜,“曹永胜一口否定,概不承认,并说此车是新车。”
为了进一步确认,杜先生先后查询了美国奔驰官网和中国奔驰官网。“在美国奔驰官网,通过输入车辆的车架号发现,尾号为4921的这辆奔驰GL450于2014年9月在美国洛杉矶第一次出售,并有3次维护记录,2016年2月出口香港。”
杜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中国奔驰官网复印资料,该资料显示,vin:“4J……4921”,车款:“GL450 4MATIC”,生产日期:“12.07.2014”,上次已知里程:“9102mls”(折算为15000多公里)。
而据另一份编号为H53160000255的深圳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显示,车辆识别代号为“4J.……4921”,出厂日期为“201506”。
“很明显,深圳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奔驰官网显示数据有明显出入,出售记录和行使记录等主要数据存在隐匿情况,而出厂日期也被修改。这与购车时销售公司的‘出厂0公里新车’承诺存在巨大差别,将二手车翻新后冒充新车进入国内销售,这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违法行为!”杜先生称。
此后,杜先生及朋友多次与销售经理曹永胜及天津众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联系,协商退款,但均无果。
官方称
“进口二手车属于违法行为”
10月19日,针对上述问题,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规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二手车,进口二手车属于违法行为”。
而对案件管辖权,该工作人员表示异议,并称“该公司虽然在天津境内,但其报关在深圳海关,因此我们天津局没有管辖权,建议与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系,也可以拨打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热线电话12365。”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天津众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0日,注册资金为200万元,住所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131号A3120号房间”。按显示住所,记者在天津港保税区多方打听均无此公司。
在电话中,该公司贾姓负责人对本社记者表示,对于双方的争议知情,但对翻新车之说,他表示,“不知情,我们公司只是受委托开发票。”
汽车销售方经理曹永胜表示,“纠纷的问题已由公司处理,其他的问题我无可奉告!”
10月20日,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规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国家对于旧的汽车进口有比较严格的监管条件。根据所述情况来看,肯定存在以旧报新、不如实申报的情况,初步来看,要承担行政责任,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海关部门都要进行处罚,另外涉案金额较大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早在2004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禁止以贸易方式和接受捐赠方式进口旧汽车和旧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以及以废钢铁、废金属的名义进口旧汽车总成和零件进行拆解和翻新。对维修境外并复出境的上述产品可在出口加工区内进行,但不得进行旧汽车、旧摩托车的拆解和翻新业务。
据了解,在天津港保税区有几百余家从事进口汽车贸易的公司。一位市场经营人员向记者透露,许多贸易公司拥有多个工商执照,办公地点也是虚虚实实,登记在A地实际经营却在B地,给市场监管带来诸多不便,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维权十分困难。同时,也暴露出该地区市场管理混乱、执法不严等问题。
杜先生告诉记者,针对车辆赔偿问题,已于10月13日将天津众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当日,滨海法院已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