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京津冀法学交流研讨会在京召开

研究京津冀协同立法相关问题

  本报讯(记者周頔) 近日,第二届京津冀法学交流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北京、天津、河北三地的30多位法律学者专家、法律实务工作者就京津冀三地协同立法的相关问题展开研讨。

  研讨会由北京、天津、河北三地法学会主办,北京市法学会承办,三地法学会领导及相关同志出席会议。

法学会助力京津冀法治协同发展

  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苗林在致辞中指出: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国家战略,法治保障必不可少。

  “之前得益于天津法学会的提议,为推动三地法学会的合作,三地法学会建立了五大工作机制: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法学研究交流机制、法学人才资源共享机制、法学宣传共享机制和法学咨询服务共享机制。”

  苗林谈道,自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纳入中央规划以来,北京法学会已多次邀请京津冀三地法学、法律工作者针对不同议题进行研讨,为京津冀法治发展保驾护航。

  苗林谈道,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上,京津冀三地的法学人体现了应有的担当、履行应尽的责任,未来还要坚持不懈地努力体现作为。

  此次研讨会以京津冀协同立法相关问题研究为主题,探索京津冀三地协同科学立法、实现区域法制一体化的总体机制,研究推动京津冀三地在交通、环境、税收等领域先行协同立法的具体问题,这有利于厘清三地协同立法的理论问题,消除三地协同立法的实践障碍,建立清晰有效的协同立法机制,充分体现了法治建设中立法先行的重要性,体现了立法是促进执法、司法等协同合作的前提和基础。

  据悉,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早在2014年,京津冀三地法学会在天津签订京津冀法学交流合作机制框架协议。该协议建立了京津冀法学会定期协商沟通机制、法学研究交流机制、法学人才资源共享机制、法治宣传共享机制和法律咨询服务共享机制五项合作机制。围绕该框架协议,三地法学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法学交流合作活动。

探讨京津冀协同立法机制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认为,当前京津冀三地各自的立法工作协同工作还待加强。京津冀三地某些行政立法互不一致,在社保缴费、交通管理、污染防治等行政法规方面有待进一步协同。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军认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将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到位的法律保障;需要从立法层次、工作形式、协同内涵等层面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并且争取更多国家层面的支持和指导。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刘小妹提出了关于京津冀协同立法在宪法、立法法层面的思考。

  她认为,应对围绕首都核心功能定位与功能疏解等问题,应有中央立法的顶层设计。由于政策依据不具有强制性,协同立法的强制性不强,应建立京津冀三地协同立法机构和机制,完善首都圈立法工作。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庆珠认为,在京津冀区域视野下,法律解释保障制度的建构依赖于京津冀三地政治经济进一步融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莫纪宏点评道:“京津冀协同法治发展,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政策问题。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法律上明白人。”

  莫纪宏认为:“有些地方需要大胆一点,可以试点。”他谈道,重大改革要依法有据,三地人大制定法律属立法法上的“一般授权”,协同立法中需要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特殊授权”。三地协同立法需要考量地方立法权与国务院、全国人大的关系,需要审查宪法、法律的合法性。

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实践探索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研所副所长武志认为,天津人大近两年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上主要将工作放在三个方面:联合出台指导性意见,加强三地协同立法的顶层设计;主要成果是轮流主办研讨会形成定期协调工作机制;在具体项目上协商和沟通。

  武志举例说,《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实验区条例》等立法工作都征求了北京和河北立法司法部门的意见。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一处处长蒋育良谈道,目前京津冀协同立法面临许多问题,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在立法协同方面还需要平衡考虑。三地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立法的共同规范协同机制、依法内容的协同机制、行政命令制定的协同机制等。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邹维萍介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研究中心的专家组,成立了“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研究”的课题。她建议,京津冀协同立法可以请京津冀协同小组领导办公室来牵头,从中央层面统筹协同三地关系。

京津冀协同立法优先推动的立法领域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高桂林针对京津冀产业调整过程中税收协调法律机制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京津冀三地的地方税收不仅存在合作,也存在竞争。现阶段,恶性税收竞争在我国地方政府间客观存在,影响着地方政府间的关系,最终导致地方产业恶性竞争。

  高桂林认为,三地协同立法是破除地方恶性税收竞争壁垒,遏制税收恶性竞争的有效手段。

  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主任、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孟庆瑜重点阐述了京津冀环境治理的协同立法保障机制。他认为,三地环境立法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三地发展模式不协同、区域发展水平不均衡、立法协作机制不健全。需要设立京津冀环境治理协同立法工作委员会、确立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搭建区域立法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建立区域冲突法规清理的常态机制。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翔专注于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协同立法问题研究。她谈道,长期以来,由于京津冀三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规划各自为政,公路、铁路、机场等多项交通运力资源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畅,不利于京津冀经济协同发展。

  京津冀交通一体化需要法律保障,交通一体化协同立法符合市场需求和区域共同利益。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志强认为,应从京津冀协同的角度,看待区域性人口流动及其地方立法的调整。以人为本和以区域为本的思路调整人口政策,对全国的区域立法的协同,也有引领和示范的效应。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富莹总结时谈道,京津冀法治协同需要从立体化、多元化的视角推动。宏观上的顶层设计应该由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进行,微观上三地需要协同进行实践操作,两地、三地协同具体立法需要嵌入现有立法框架。

  “京津冀三地立法应该有示范文本供相互参考,文本不求一致,但理念统一。”李富莹谈道,相互协调的立法范本不仅局限于正式立法层面,同时也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统一纳入协同立法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