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集法庭的老传统“便民为民”才能办好案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马集法庭位于通往信阳市的主要干道上,辖区覆盖淮滨县域西部的马集镇、芦集乡、邓湾乡三个大的乡镇,负责审理三个乡镇的民商事案件。

  马集法庭现有工作人员3名,庭长1名,资深审判员1名,书记员1名。人员不多,可以算是个不折不扣的小法庭,但是,就是这个小法庭,却获得了不少的荣誉,曾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法院文明执法岗称号,法庭庭长李锦还曾被授予信阳市十大法治青年称号等等。

  寥寥数人如何做到如此成绩,马集法庭有着自己的经验——接地气,将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每一分钟的工作当中。

调解纠纷 服务为民

  今年7月,马集法庭庭长李锦调解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王某于2010年为被告刁某等村民建设自住二层房屋,2011年底完工。住房交付后,双方对建造房屋尾款进行了结算。

  2014年,被告搬入新房居住后,对房屋面积产生质疑,并在庭审时表示,现新房已出现洇水,窗户周边墙体出现裂痕,因此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这本是一个简单的案件,然而处理起来并不容易。

  首先,被告刁某在外打工,也没有将代理权委托给其妻子。其次,王某为了讨回欠款,经常堵在刁某的家门口,使得刁某的妻子和孩子饱受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李锦连续一周加班加点,到当事人家中走访,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甚至在半夜接到刁某妻子求助的电话,也二话不说就赶过去。

  李锦常说,“我们的调解工作就是为了调解纠纷,服务百姓,多跑跑是有好处的。”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原告王某对被告刁某家所建房屋的楼顶进行防水处理、对各处墙体开裂处进行修缮,至该房屋不再出现洇水及墙体开裂为止。修缮完毕以后,从被告刁某或其妻子张某验收之日起一年零六个月内,支付原告房屋欠款47920元。

  马集法庭的书记员刘振里告诉记者,“有一次,我和李锦到刁某家中去做工作,当时都中午12点多了,说先去解决问题然后再吃饭。可是他有老胃病,等赶到地方时我就发觉他脸色苍白,不太对劲。可他却说没事,并坚持解决问题之后再谈其他。好在事情处理得很快,随后我扶着他去卫生院做了检查,让医生处理了一下。要知道,我们此前都没来得及在他们家喝一口水,更别说吃顿饭了。”

公正审判 维权护民

  马集法庭是一个基层院的派出法庭,一些“家长里短”的小案子经常会放到这里来处理。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些案子虽小,处理起来却十分棘手。

  20168月,马集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

  2015529日,余某起诉妻子周某离婚,后被淮滨县期思法庭判决不准离婚。

  20168月,周某又到马集法庭起诉丈夫余某应付扶养费。

  原来周某与余某于201133日登记结婚,20111229日二人生育一子,于2013210日生育一女。

  婚后,周某精神分裂症愈发严重,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20135月份,余某将周某留在原告父母家中,外出务工。后因双方矛盾及周某生活无法自理,周某一直住在娘家,由其父母照顾生活,并为其治疗疾病。

  20131031日,淮滨县残疾人联合会为周某办理了残疾证,显示为精神二级残疾。周某在父母家生活期间,其父亲曾多次带她进行治疗。

  李锦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原、被告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之间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关系。

  因此,无论从道德领域还是法律领域,被告余某都应当承担起责任。原告周某患病期间产生的治疗费,属于夫妻之间扶养费的范畴,被告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予以支付。

  为此,李庭长多次去余某家中做工作,电话轮番打,短信不停发。奈何,余某听不进去,加之余某父亲从中作梗,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和解。

  最后,马集法庭维护周某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令被告余某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周某扶养费21363.47元。

便民为民 才好办案

  为了真正做到密切联系群众,马集法庭构建了一系列切合辖区实际、亲民便民的工作举措。

  除了“午间法庭”“巡回立案”,法庭还自筹资金,在马路边的显著位置设立了便民服务牌,在法庭一楼设立了便民休息室,购置了饮水机、雨伞、打气筒、便民服务箱等服务设施,真正做到“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服务站设立后,走进法庭的过往群众日渐增多,有的给自行车打打气,有的给电瓶车充点电,有的给车加点水,有的在休息室里坐一会歇歇脚,喝一口茶水和工作人员拉拉家常。便民服务站设立至今,接待群众2000余人次,已成为了解民情的窗口、为民办事的载体、凝聚民心的纽带、造福民众的平台,有效促进了法庭职能和法官作风的转变。

  截至目前,本年度马集法庭受理案件总数234件,已审结194件,审结率82.9%;调撤率60.4%,简易程序适用率65.6%,审理的案件尚无发回重审或改判,各项审判管理指标均在省法院指导任务数以内,审判效率居淮滨县法院各业务庭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