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为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发《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意见》围绕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主要规定了四方面内容: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持良好司法鉴定秩序。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管理。

  《意见》提出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鉴定受理程序和条件,明确鉴定机构不得违规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及机构代表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