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和速裁快审制度的有关情况
一、法国实行法官检察官一体化制度,司法官招录标准高、入口多、程序严,以此保证司法队伍的精英化
法国将法官和检察官统称为司法官。两者同为国家司法官学院毕业,所受专业训练相同,社会地位相等,职业身份可以相互转换。检察官有时也被称为“站着的法官”,以同“坐着审判的法官”相区别。截止到2016年1月1日,法国共有8300多名司法官,约占总人口的万分之1.26,其中法官6000多名,检察官2300多名。
法国司法官入职门槛和起点较高。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进入司法官队伍,首先要有高等学校毕业文凭,大多数需要硕士学位,或拥有较长时期的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这意味着只有具备相当基础法学理论知识的候选人,才有可能进入司法官队伍。司法官每年的招录名额由法国司法部根据对司法官的需求数量和年度预算来确定。这既有利于国家对司法官队伍统一管理,也可以有效杜绝进人的随意性,避免发生人为干扰。司法官的招录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分别设置有不同条件:
(一)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官入学考试
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官入学考试是成为司法官的最主要途径。统考由法国司法官学院(ENM)组织,每年举办三场,分别针对不同的群体,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参加。三场考试均可重复报考,但每场考试累计最多只能参加三次。所有考生均需拥有法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状况良好,精神健康,没有刑事犯罪记录,具备为国家服务的正常条件。
司法官入学考试是法国最严和最难的全国统考之一。每年报考者约4000人,录取率仅为5%。通过国家统考之后的考生将被录取为国家司法官学院的学员,同时获得司法官资格,成为“见习司法官”。他们还要在国家司法官学院接受31个月(约3学年)的实习培训,毕业之后成为正式司法官。培训期间可以领取工资,但必须要为国家至少服务10年。
(二)参加补充性考试
为弥补司法官职位的空缺,自2001年6月起,国家司法官学院可以组织补充性考试,根据司法部确定的职位及数量,招录具备丰富职业经验的人员担任一级或二级司法官,以此作为司法官遴选的辅助形式。与全国统考相比,补充性考试的科目要少,内容也相对简单些,且没有外语考试。参加一级司法官招录考试的条件为:年龄不低于50周岁,且至少有15年在政府或私有部门从事法律、行政、经济或社会事务的经验。参加二级司法官招录考试的条件为:年龄不低于35周岁,且至少有10年在政府或私有部门从事法律、行政、经济或社会事务的经验。通过补充性考试的考生也将成为国家司法官学院的学员,获得司法官资格,成为“见习司法官”。但只需在国家司法官学院接受7个月的培训和实习,毕业后也只能从事某些特定的司法官职业,如只能担任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法官,或担任检察官等。
(三)通过材料选拔
申请材料选拔的候选人年龄必须在31至40周岁之间,并且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一:(1)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并且在法律、经济或社会领域有4年的从业经验,(2)同时拥有法律博士学位和另外一门高等教育文凭,(3)拥有一门法律学科高等教育文凭,且在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后,在法律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有3年工作经验。候选人的申请材料必须由候选人居住地的上诉法院的公共检察官制作,由国家司法官学院录取委员会审核。通过审核的候选人将直接成为国家司法官学院的学员,获得司法官资格,成为“见习司法官”,并接受31个月的实习培训。
(四)直接招录
对于拥有硕士学位及相关司法工作经验,能力足以胜任司法官职务者,可以申请直接担任司法官,而不必参加考试及在国家司法官学院学习。相关条件为:申请担任二级司法官的,年龄不得低于35周岁,并且至少有7年以上工作经验;申请担任一级司法官的,至少要有15年以上工作经验。申请人须向司法部长提出申请,由司法部长将申请材料转交给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最高司法官委员会在做出决定之前,会要求申请人去法院实习6个月。法院实习由国家司法官学院组织安排,并负责对申请人的实习表现出具评估报告。实习结束后,国家司法官学院负责学生成绩排名的考试委员会将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就申请人担任某个司法官职位的能力出具意见。最后,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根据上述各项考核结果作出最终决定。若决定招录,则由司法部长直接对申请人进行任命。每年以这种方式进入司法官队伍的人数约为60名。
综上所述,法国司法官招录渠道是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以资格审查为辅。对不同类别的人员,设定了不同的入口和条件。目前法国从国家公务员中招录司法官的比例有增大的趋势。律师、法学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入口进入司法官队伍。
二、法国司法官培训重实践、重伦理、重考核,以此保证司法队伍的专业化
法国司法官培训主要以司法实践为主,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较少。因为考入国家司法官学院的学员已经具备了最基本的法学知识;更重要的是,由于法官和检察官的职责主要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判,他们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技能,更要对人性有足够的理解。因此,对司法官的培训主要以提高以下13项基本能力为目标:(1)认识、把握和运用道德规范;(2)分析和总结案情;(3)认识、尊重和执行程序规则;(4)适应性;(5)采取强硬或温和的方法以适应特定环境;(6)懂得如何处理关系、倾听和辩论;(7)根据对抗性原则进行庭审或质询;(8)拟定协议或和解;(9)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切合实际的、可执行的判决;(10)对判决的论证、解释和标准化;(11)对国内和国际制度环境的考量;(12)团队合作;(13)组织管理和创新。这13项基本能力是法国司法官招募、任用、考核、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初始培训
初始培训是培养未来的司法官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掌握必要的执业技能,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的重要途径,对于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具有重大意义。法国高度重视司法官的初始培训,要求所有通过全国统考和材料选拔方式招录的司法官,必须要接受为期31个月的实习培训。这31个月被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所有学员共同参加的基础培训阶段,共25个月;另一个是每个学员为其首份任职进行准备的阶段,共6个月。
(二)在职培训
接受在职培训既是司法官的权利,也是义务。法律规定,司法官每年必须参加5天的在职培训。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司法官了解社会和经济大环境(如欧盟法、国际法的影响)以及最新的立法改革进程,进一步提高个人素质和能力,并加强司法官之间以及和律师、警察等其他法律工作者的交流。在职培训具有强制性,不参加培训将对司法官的考核、调动、晋升等带来负面影响。
此外,司法官的职务发生变动或晋升也必须接受针对职务变更的在职培训,为期20天,包括10天理论学习和10天实习。这20天的职务变更培训不包括每年5天的年度培训,即如果司法官职务变更的话,当年需要参加25天的在职培训。实践中,如果司法官从事过新的职务,10天的理论学习可以免除。
综上所述,法国司法官的培训不再是学习法学理论知识,而主要是针对司法官岗位所需要的实际技能。这样,从国家司法官学院培训出来的司法官,均是实用型人才,一旦分配到法院或检察院工作,便能够立即独当一面。这与我国的情况有很大差异。事实上,我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如果不另行培训,是无法胜任法官、检察官工作的。
三、法国实行司法官任职终身制,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考核、晋升、惩戒制度,以此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法官的独立性是一项宪法原则。法国1958年12月22日颁布的《组织法》第4条规定,“法官不得被免职。未经其本人同意,法官职务不得变动,亦不得提职。”检察官的独立性与法官略有不同,但其职务也不可随意变动。
(一)法国司法官的考核和晋升
法国司法官每两年考评一次。考评内容由司法部司法监督司设置,包括判决书或公诉词的起草能力、有效主持庭审的能力、部门管理和组织能力等,不考核其办案数量。司法官所在法院或检察院的院长对其进行评分,出具考评报告。考评情况要告知司法官,司法官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有权要求修改考评报告。考评报告最后上交司法部,纳入司法官个人档案。
法国司法官的晋升由最高司法官委员会负责。当司法官被提名某个职位时,最高司法官委员会会指定一名委员担任报告员,调取相关人员档案,查阅所有材料,包括司法官每两年的考评结果、每年参加在职培训情况及培训证明、升职记录、纪律惩戒情况等,协助委员会出具相关意见。司法部根据最高司法官委员会的考评意见决定司法官是否晋升。司法官的晋升和职务变动都要经其本人同意。
法国司法官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二级、一级和特级。二级分为5档;一级分为8档,其中第6至8档又各有3小档;特级分为10档。如果把“见习司法官”也算为一档,那么法国司法官共有3级30档。
(二)法国司法官的惩戒
最高司法官委员会下设法官惩戒委员会和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别对法官和检察官进行监督和惩戒。惩戒程序的启动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司法部长提起。司法部司法监督司接到指控后,经调查认为有必要启动惩戒机制时,由司法部长向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提出;二是由最高法院院长、上诉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提起。最高法院院长、上诉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接到指控后,如认为有必要启动惩戒机制,可向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提出;三是由案件当事人提起。当事人可直接向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投诉,但是司法部司法监督司可启动前置过滤程序。先由2名司法官和2名业外人士组成调查组,审查当事人的投诉是否属实,4人中如有2人及以上认为情况属实并认定应该追究,则报告最高司法官委员会,启动惩戒机制。实践中,当事人通常是对判决结果不满而进行投诉,而不是司法官有确凿的职业道德问题,司法部司法监督司对这类投诉将予以驳回。
惩戒程序启动后,最高司法官委员会将组成调查小组,确定报告员,召见当事司法官,可以请证人作证,也可以请精神科医生来进行司法鉴定。这个过程通常需要几个月时间。调查结束后出具一份详细报告。最高司法官委员会将采取庭审的方式,在最高法院进行审理,报告员不参与审议。对法官的最终处罚决定由最高司法官委员会作出;而对检察官的处罚,最高司法官委员会仅提出处罚建议,最终决定由司法部做出。司法官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对司法官的惩戒主要有训诫、暂停职务、职务调动、降级、解除职务(如不可担任预审法官,只能担任其他法官)、革职(年纪大的司法官也可以被要求提前退休)等。
四、法国主动借鉴英美法系经验,积极探索速裁快审制度改革
在法国,刑事犯罪分为三类,即违警罪、轻罪、重罪。违警罪由违警法院审理,管辖法定刑2个月以下或罚金3500欧元以下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实行一名法官审理的独任制。轻罪由轻罪法院审理,管辖法定刑10年以下或罚金3500欧元以上的犯罪案件;轻罪法院设在大审法院内。重罪由重罪法院审理,管辖法定刑10年以上、终身监禁、死刑案件;重罪法院设在上诉法院内。
近年来,法国刑事案件数量激增,案件多办案人员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案件积压难题,法国积极借鉴英美辩诉交易制度,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控辩双方无较大争议的轻罪和违警罪案件,探索通过以下速裁程序快速处理,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刑事快审制度外,法国还于2003年通过了设立速裁庭的改革方案。速裁庭的法官为非职业法官,主要人员构成为退休法官、检察官、大学教授等法律工作者。速裁庭的法官可以工作到75岁。速裁庭大多设在小审法院内,受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自然人之间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1500欧元的简单民事纠纷,采用独任制和一审终审制,诉讼程序也进行了相应简化。办案法官不仅依据法律法规判案,而且更加注重运用生活经验法则、生活常理来断案,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提高了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