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产被卖 胜诉案件难执结
开发商私自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保全的房产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又在中院强制执行时突然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从而让一起胜诉案件的执结蒙上了一层谜雾。
青岛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海公司)有关人士向记者反映称:岳海公司与潍坊鑫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澳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岳海公司于2011年6月29日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潍坊中院依法裁定查封保全开发商鑫澳公司的9套商业房,然而,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2011年7月11日,开发商私自将涉案查封的7套商业房以低于市场三分之一的价格出售给当地女青年吕清华,双方交易金额高达500多万元。
据介绍,2013年10月28日,潍坊中院依法判决被告潍坊鑫澳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岳海公司工程款17450427.65元及利息;鑫澳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8日,山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岳海公司历经3年多的诉讼,案件终于胜诉,但是,岳海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潍坊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吕清华向潍坊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她称,开发商已经将涉案的7套商业房出售给她本人,并强力阻止这起胜诉案件的正常执结,从而使这个本应该早日执结的案件进入了长达近两年的“沉睡期”。
胜诉案件
强制执行时遇“第三者”
9月5日,青岛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吕经理告诉记者:岳海公司于2007年底和潍坊鑫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东方花园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2011年因工程进度结算产生争议,于2011年6月28日向潍坊中院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并申请法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东方花园小区1号楼、2号楼、3号楼等共9处商业房。潍坊中院于2011年6月29日依法裁定查封了开发商的上述房产。
经潍坊中院审理,2013年10月28日(2011)潍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开发商潍坊鑫澳置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岳海公司工程款17450427.65元及利息;鑫澳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8日,山东省高院作出(2014)鲁民一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岳海公司历经3年的诉讼,案件终于胜诉,岳海公司向潍坊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拍卖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潍坊东方花园小区9套商业网点房。
不料,这起执行案件峰回路转,作为“第一查封人”的岳海公司在2014年12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后,案外人吕清华突然到潍坊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吕清华称,2011年7月11日,她已向开发商支付了500万元的购房款,潍坊中院在强制执行时准备拍卖的涉案商业房应该归她所有。但潍坊中院于2015年7月29日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吕清华在潍坊中院驳回异议后15日内又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处置法院查封房产
是违法行为
岳海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开发商的9套商业房于2011年6月29日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查封保全,同时,开发商的银行账户也被法院查封。2011年7月11日,开发商收取吕清华个人500万元购房款,将涉案查封的7套商业网点房出售给吕清华。
开发商与吕清华的房产交易相关材料显示:双方交易的房产共有7套,合同售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面积约为1970平方米,总价约为865万元。
然而,诡异的是,开发商早于这笔房产交易的前几天,即2011年7月6日却向潍坊中院提交了一份财产保全异议书,其中指出:开发商涉案的商业房产的销售均价为25000元每平方米,查封房产价值按市场均价计算总价为198320000元。
记者从岳海公司提供的卷宗上看到:2011年6月29日,岳海公司向潍坊中院申请了涉案房产的查封保全,2011年7月6日鑫澳公司却提出异议,称潍坊中院查封保全的商业房售价为25000元/㎡,因此,查封保全的房产过多;因岳海公司和鑫澳公司双方对房产价格争议较大,2011年9月,潍坊中院专程委托临沂大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小区位置最好的商铺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2018元/㎡。
开发商一方面向潍坊中院提出异议,称法院所查封保全的房产价值数额巨大,不宜查封开发商太多的房产,另一方面,却私自将法院查封保全的房产以低于市场价三分之一的价钱出售给了吕清华个人。
岳海公司法务部吕经理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严禁任何人非法处置已被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开发商明知法院已经查封保全房产,仍然暗中非法处置给吕清华个人显然是违法行为。
案外人吕清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岳海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当庭提出,开发商与案外人吕清华串通交易并进行虚假诉讼,应对双方购房合同等证据进行司法鉴定。
岳海公司吕经理表示,岳海公司为开发商垫资施工的款项主要来自银行贷款,该案的拖延执结导致岳海商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向银行筹集资金,企业濒临破产,无力支付农民工血汗钱,致使民工信访和投诉。
“开发商先是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然后提起虚假诉讼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妨害执行的目的。”岳海公司吕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多次向潍坊中院提出对开发商法定代表人孙棣列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和限制离境等执行申请,但潍坊中院至今未受理。
对此,北京甲子律师所律师韩晓丹认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法院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行为人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可由政法委牵头,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共同协商探讨建立移送衔接机制,形成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大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此类案件责任人的打击力度。
9月6日上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秦处长在了解相关案情后对记者表示:目前,潍坊中院已对开发商与吕清华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房产的相关交易合同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对岳海公司提出的各种问题十分重视,将在相关部门讨论和研究后依法落实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