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发文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防止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将“以审判为中心”从抽象的理念推进为具体的原则、制度、程序和机制,强调要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1条,涉及侦查、起诉、审判、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多个领域、多个环节,将“以审判为中心”从抽象的理念推进为具体的原则、制度、程序和机制,强调要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规范侦查取证严防刑讯逼供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对庭审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裁判的公平正义。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表示,《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并强调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为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为保证取证的合法性,《意见》规定,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理想的问题,提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李文胜强调,为进一步严防刑讯逼供,《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以便在侦查环节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非法取证等问题,确保案件质量。

  《意见》还对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以及完善见证人制度等提出了要求。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看来,随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推进,必然会将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对侦查、起诉工作提出更高、更为严格的要求。

  魏晓娜指出,具体到侦查程序,在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尤其是讯问合法性方面,除重申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以外,《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丰富和发展了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和程序。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

  从检察职能角度看,《意见》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举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表示,《意见》着眼于规范侦查取证行为,提出了一系列防范刑讯逼供制度机制。从近年来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看,往往都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

  审查起诉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符合刑事诉讼规律,也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措施。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存有抵触情绪,草率应付补充侦查,或以情况说明代替补充侦查等消极侦查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也有一些检察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引导和说理不够,导致侦查人员对补查的方向、标准和要求不明确。

  对此,《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张相军指出,《意见》明确规定要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意见》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指出,《意见》不仅直接要求侦查主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坚持遵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程序法治理念;而且力图通过一系列机制创新手段,确保侦查权的规范化行使。这其中,证据收集指引、重大案件侦查手段实施录音录像、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举措的提出,无疑为破除“侦查中心主义”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微观方案。

疑罪从无防范冤假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事关依法惩罚犯罪,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刘静坤指出,冤假错案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它其对法治的冲击和破坏是致命性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底线标准就是要防范冤假错案。

  在他看来,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只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要求,完善公检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才能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意见》第15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刘静坤说:“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严格依法裁判,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者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目的不是重新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职权配置,而是通过规范证据和事实认定,明确人民法院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的最终裁判地位,促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证据的收集、审判判断活动应当体现并遵循裁判的标准,切实保证案件的办案质量。

  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近年来陆续平反纠正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暴露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调法官在定罪上的唯一性和权威性,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对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审判阶段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值班律师制度矫正控辩失衡

  同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进一步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提出了多项改革举措。

  《意见》第6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律师业务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一规定突出了律师辩护意见的重要性,明确了侦查机关对律师的意见“应当依法予以核实”的要求,必将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有效作用创造积极条件。

  举证、质证是法庭调查的核心,在庭审过程中充分质证,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意见》第11条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

  该工作人员认为,这一规定,对于有效解决当前律师辩护中存在的“发问难”和“质证难”问题,促进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刑事辩护率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及时获得法律帮助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意见》第20条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意见》还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

  李奋飞表示,《意见》将辩护律师的活动空间做了进一步延展。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不仅是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极大丰富,更有助于辩护权在审前阶段获得较为充分的发声渠道,以矫正控辩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