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解生态治理困境的法治之道
生态治理应当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生态环境恶化的突出问题,强化法治在生态治理中的活力与张力,凸显公平正义在生态治理中的要义和价值,以系统完整的法律治理体系构筑生态保护的强大合力。
“法律即秩序,良好的法律就是良好的秩序。维持生态环境良好秩序,必须依靠严格的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则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可见,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生态治理体系充分体现出生态文明对工业文明的扬弃,这既是推进国家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前提,更是回应生态治理中“观念性滞后”“操作性困境”“规则性冲突”“制度性缺失”的必然选择。因此,生态治理应当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生态环境恶化的突出问题,强化法治在生态治理中的活力与张力,凸显公平正义在生态治理中的要义和价值,以系统完整的法律治理体系构筑生态保护的强大合力。
加强顶层设计
强化生态政治的法治建构
推进生态发展战略与治理体系,首要责任在政府。可以说,加强生态法律治理与生态政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动态性、长期性和科学性。
第一,创新决策制度,推进生态治理由“末端监管”向“源头控制”转变。实行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推动“第三方”评价机制,逐步引入替代方案条款,完善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从而促进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尊重和考虑生态价值。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针对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督机制,明确重点区域和流域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及控制指标,形成生态治理倒逼机制,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和产业转型升级。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管理制度,通过构建生态法律体系落实政府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重点理顺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规划、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评价、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督察督政等体制,真正实现环境质量全过程管理。
第二,完善治理架构,推进生态治理由“政府管控”向“多元共治”转变。加强纵向生态治理组织体系,改革完善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全面推行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打破以块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有效增强环境监管的权威性。完善横向生态治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生态治理议事协调机构、环境管理联席会议、部门联系通报、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等制度,推行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制度,引导生态受益地区和单位与生态保护地区开展横向补偿,不断完善推广区域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丰富区域和流域环境治理协作内容,逐步建立区域协作长效机制,发挥协同治理效应。借鉴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围绕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生态监督这3个问题来构建我国多中心生态治理模式,政府在切实承担起管理者责任、依法监管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积极引导企业有效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第三,优化绩效考评,推进生态治理由“经济绩效”向“绿色绩效”转变。政府建立系统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实行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用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特别是要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要加快建立以绿色GDP为导向的政绩考核体系,完善信息全面、统一协调、分类指导的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政绩考核促进发展观念转变。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加强与行政问责制相结合的绿色绩效评估模式,切实将公众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的指标,积极拓宽第三部门、中介组织代表社会公众参与绩效考核的路径渠道,减少地方政府的价值扭曲,保证环境绩效考核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发展生态经济
推动生态市场的法律引导
发展生态经济,需要实现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的辩证统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有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激活市场活力。政府要积极探索发展生态经济的法律政策路径,把完善生态产业政策作为新的技术制高点和经济增长点,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方式。
第一,优化要素市场,推动生态经济供给侧改革。要素市场改革是供给侧改革的重中之重,只有全面放开要素生产准入政策,优化要素组合,降低创新成本,消除要素扭曲,才能全面提升生态经济增长率。要加快生态经济要素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充分运用财税法律政策,破除资源开采和生产环节的垄断,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多元主体参与资源供应,提升政府部门监管能力,确保生态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合理定价和公平交易。积极加大生态资源价格改革的法律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实行阶梯价格在内差别化价格体系,完善资源性产品市场定价法律机制,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法律体系,推进资源消费结构的优化和调整。要强化生态全要素生产率,深化劳动、资本、技术、土地等生产资源要素的法律政策新供给,把技术创新摆在核心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人才培养机制,完善配套法律政策,全面推进推动生态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二,激活资本市场,激发生态经济内生动力。优化生态资本和生态项目对接平台,扩大生态项目间接融资规模,推动银企对接生态项目常态化,推进金融政策支持生态资本运作重点领域创新,疏通和拓宽生态项目信贷投放渠道,通过法律政策搭建生态项目与资本对接的高效通道。积极开展生态资本运营的政策扶持,推动生态资本保值增值,全面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加快现有生态服务价值开发,真正实现经济生态化和生态经济化。
第三,完善产权市场,释放生态经济政策能量。依法确立生态产权和总量目标,完善从立法确权、总量目标、配额分配、产权交易到市场监管等基本流程,理顺权利义务关系,改革管理监督体制,完善交易流转制度,健全核算审计制度,使自然资源获得最佳配置和高效利用。深化生态环境产权制度改革,加快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和水权四大生态产权交易的立法进程,明晰生态环境的产权法律界定,以资源涵养资源,促进生态产业的良性循环,实现生态产权的增值性和可流转性,推动生态治理的现代化。发展生态环境产权交易市场,完善产权交易指标,扩大产权交易范围,合理确定产权交易价格,加快建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推行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产权交易试点,促进生态环境产权的公平交易。完善生态环境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公益诉求制度,加强市场主体环境保护责任,确保公民享有保护生态环境,建立资源环境监测体系,实行生态环境状况动态监测,以完善的生态环境政策维护生态环境产权。
推进环境善治
重塑公民社会的良法秩序
生态法律治理是通过“善政”走向“善治”的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其本质特征在于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使得环境治理成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活动。在生态政治共同体中,政府、个人与社组织将公共利益作为最高诉求,通过多元参与形成关于公共生态利益的共识,做出符合对大多数人利益的环境决策。
第一,提升公民文化,增强生态治理法律意识。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普通公众在生态法律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和规范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不断提升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法律意识,使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
第二,强化公众参与,搭建协同治理法律平台。在善治理念的指导下,政府应当打破国家与社会对立的二元思维模式,更加信任和包容公民和社会组织,并从建立环境保护NGO、完善参与程序、保障知情权等3个方面入手,强化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打造和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要健全环境立法公众参与制度,赋予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立法动议权,明确参与方式,扩展参与范围,完善参与程序,以保证公众的意见得到充分体现。要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实行政府主动公开与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双向公开制度,推行环境法律政策公开、建设项目公开、环境质量公开以及企业产品环保信息公开,通过信息资源均衡真正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第三,加强社会监督,落实生态治理法律责任。要加强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执行监督,积极引入个人与非政府组织等基层社会监督,发挥来自政策受众者的反馈信息作用,以社会评价准确强化环境治理的政策执行监督。要拓展社会监督途径,创造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公民举报、信访、听证、环境评价、舆论监督、公益诉讼等为主要内容的公众参与制度,充分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使政府和企业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规范公民与非政府组织监督参与制度平台,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增强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能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支撑体系建设,加快环境保护配套司法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通过法律进行有效监督。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环境污染问题政治成本的产生机理、测度方法与治理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死刑改革是当下中国重大的现实问题,而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改革问题则是死刑改革中最受关注和争议最大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国最新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促进了死刑适用规范化;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以积极限制死刑适用;并且确立了严重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以达到严惩严重贪污受贿犯罪和着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之适用的双重功效。在未来中国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立法控制中,应当考虑将死缓制度作为适用死刑的优先考虑方式;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分立时,应择机先行废止受贿罪的死刑;待时机成熟时,应在立法上及时全面废止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
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
——摘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论文《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我国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但失独现象和失独者面临的经济困境仍将长期存在,国家应继续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但应基于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对失独者扶助金制度的影响和现有规定的不足,提出新的制度设计,将对失独者的经济扶助分为3种:一、一般扶助金,即对失独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经济扶助;二、对失独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经济扶助,可称为再生育或收养扶助金;三、一次性扶助金,即对失独夫妻失独后的一次性经济扶助。
关键词:失独者;失独者扶助金;国家补偿制度
——摘自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梅夏英论文《全面两孩政策下失独者扶助金制度的调整》
对于“王鹏案”等需要判断劳动者究竟是否“不能胜任工作”的案例而言,法院应当查明的事实和讨论的法律问题包括:首先,用人单位的内部“末位淘汰”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其的程序强制与内容强制,其效力如何;其次,法院可以对公司对劳动者绩效考核的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对象不仅包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绩效考核情况,还包括考核标准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性,考核程序和同等职位的其他劳动者的考核情况等;再次,在前述两项之后,再判断究竟该劳动者在绩效上的给付不足到何种程度,劳动者是否完全和持续的欠缺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该不足给付或能力的欠缺是否导致该劳动合同的目的与效果完全不能实现等。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末位淘汰;绩效考核
——摘自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天凡论文《“不能胜任工作”与“末位淘汰”规则的规范分析——指导性案例第18号评析》
政府规制法的研究旨趣在于关注如何有效实现行政任务,为此有必要从政府规制走向公共治理,探求通过多中心、多主体、多层次的合作治理。合作治理有赖于政府内的协同治理体系,有赖于改进行政规制机构的规制能力,改进相关行政部门的跨部门协作,让地方人民政府真正发挥组织领导之责。合作治理更有赖于社会主体的参与,有赖于企业责任的践行、行业协会的自我规制以及公众对规制治理的参与。
关键词:政府规制;合作治理;自我规制
——摘自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论文《论政府规制中的合作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