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如何处置“礼金”
十八大后,党和政府出台了系列政策法规来遏制“边缘腐败”现象。其实,对于这些由红包、礼金构成的边缘腐败,世界各地都出台了系列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和打击。
“这些人是我的好朋友,给我的钱大多是逢年过节送的红包或礼金,我从来没给他们办过什么事。”2015年落马的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原政委邹文强在法庭上这样为自己辩解,他因涉嫌受贿200多万元而被检方提起公诉。
同是去年,广东纪检部门查处了乐昌市72名干部涉案的“红包”腐败窝案,在原11名市委常委中,包括市委书记在内的9名市委常委涉案,“红包”礼金达450多万元
在落马的官员中,“红包”“礼金”也是检方指控书中频繁出现的字样,如果幸运一点,这些“红包”“礼金”就会变成纪委设立的廉政账户里的“廉政金”,被指控官员会因此获得免责或减轻处罚。而一旦被认定为“礼金”,则仅仅属于违纪行为。
但“红包”往往是犯罪的前奏,比如,2008年,重庆市规划局原副局长因受贿1589万一审被判处死刑,第一次收取红包竟然是50元,从此一发不可收拾。而类似的案例在落马官员中比比皆是。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为受贿。
但中国“礼尚往来”的传统,无疑为“红包”腐败提供了文化的温床。专家指出,这是“边缘腐败”的重要特征,“它带有感情色彩,披着人情的外衣”。其隐秘性强,查办有难度。
为此,十八大后,党和政府出台了系列政策法规来遏制“边缘腐败”现象。其实,对于这些由红包、礼金构成的边缘腐败,世界各地都出台了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和打击。
“礼金”界定各有不同
在此之前,不少专家呼吁制定“收受礼金罪”,对“礼金”规定一个范围,而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在这方面则有具体的规定。
“请别送我20美元以上的礼品,但一杯咖啡我是可以接受的”。
这是美国官场著名的一句名言,这源于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的《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其中规定,政府人员可以接受不高于20美元的礼物。
同时规定,政府官员不得向上级官员送礼或者从另一个比他收入更低的同事那里收礼,但在特殊场合可以送10美元以内的非现金礼物。
如果收受礼品总价值超过7000美元,将对其处以3倍的罚金,并可判处15年以下监禁。
新加坡对国家公务员同样要求十分严格,规定公务员接受礼品金额不得超过50新元(约25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必须上缴或个人出资买下。
德国对公务员收礼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一般不能超过15欧元。2013年2月,柏林市刚刚修改了公务员收受酬劳和礼品的准则,规定把收礼限定在10欧元。
英国政府规定,官员收受礼品价值不能超过140英镑(约200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官员可以花钱购买。否则,未来有可能丧失领取退休金的资格。
在我国香港,贪污没有金钱的限额,非法获得10港元与1000万港元都是贪污。任何一名香港公务员,接受价值1000港元或以上的利益均属犯法,400至1000港元利益则需要向上级申报。事实上,几乎没有上司会批准这样的申请。
而我国台湾地区早在2008年就通过“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草案,明确规定公务员如有利害关系人的赠礼,应予拒绝退还,如无利害关系或一般正常社交礼俗,也不得收受超过新台币3000元赠礼,一年同一来源不得超过新台币1万元。
完善反腐机制
解决“礼金”困境,如何治理“边缘腐败”现象,根本还得从法律制度层面入手。
比如在我国香港,即使过年过节公务员家人的压岁钱都有明确规定。对于香港公务员及其子女能否在农历新年期间收受压岁钱问题,香港公务员事务局出版的《公务员良好行为指南》小册子也有明确规定:压岁钱如果是作为金钱馈赠,则属于利益的一种。根据香港《防止贿赂条例》规定,公务员如果接受压岁钱作为滥用职权的诱因或报酬,便会触犯法律。
另外,连公务员参加其他机构的年终抽奖,抽中礼物如何处理,公务员事务局也有规定。《公务员良好行为指南》中列明,如果公务员以公职身份出席活动时抽中奖项,可以考虑放弃参加抽奖或把奖品交回大会重抽。如果这样做于礼不合,应把奖品带回部门,由部门首长按相关规定处理。
另外,我国香港采取“高新养廉”的方式,公务员的工资很高。新加坡和我国香港一样是廉洁指数很高的国家和地区,它们不但注重“高新养廉”,更加注重反腐立法。如在新加坡有《反贪污法》《财产申报法》《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等等法律。
曾经,新加坡环境发展部政务部长接受了印尼商人赠送的7张机票携家人旅游,结果被撤职,并被判刑4年。
新加坡《公务员指导手册》规定,公务员不得接受礼品,任何官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宴请,不许进酒吧、舞厅,也不准吸烟,否则给予严厉处罚。
而对于贪污受贿行为,则通过“资格罚”和“罚金罚”,官员的终生都会受到影响。
当然,和所有廉洁指数高的国家一样,他们还有一套完善的监督、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