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法》将于明年1月实施
《国防交通法》明确了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则、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这部法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
本报讯(吴晓琴 马海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国防交通法》。这部法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该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防交通法共9章60条,明确了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则、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军民融合”成为该法一大亮点。该法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定“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第三条明确“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关于颇受关注的海外军事行动的交通保障,国防交通法规定“国家驻外机构和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应当为我国实施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的船舶、飞机、车辆和人员的补给、休整提供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企业为海外军事行动提供协助所需的人员和运输工具、货物等出境入境提供相关便利。”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运输投送局参谋、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副主任黄伟业说,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我国国防交通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推进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战略投送能力和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能力,对推进我国综合交通领域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实现军民融合,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黄伟业介绍,国防交通法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6个原则:一是推动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既使多元投资、多方技术、多种力量向国防交通聚焦,又使国防交通建设的成果能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平衡发展、兼容发展;二是着眼发展战略投送能力,明确军队、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各方的义务、责任和权益,规范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政策制度,促进构建骨干在军、主体在民,一体保障的现代战略投送体系;三是坚持市场导向,注重以人为本,尊重市场规律,建立利益引导机制,调动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活动的积极性,同时保证责任、义务、权益相一致;四是着重完善基本制度,从计划规划、军地会商机制、贯彻国防要求、物资储备、奖励处罚等方面来系统完善国防交通工作中最主要、管长远、有权威的制度;五是科学总结实践经验;六是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现实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法律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法律能够落地生根、融入实践、依法执行,注重处理好与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法律的关系,做好与铁路法、公路法、港口法、民航法等行业法规的衔接。
199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国防交通条例》。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国防交通法治建设的需要,我国决定制定出台一部国防交通法。与1995年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相比,《国防交通法》贯彻军民深度融合的国家战略,增加了国防交通规划、战略投送、会商机制、平战转换、战时组织指挥等新内容;完善了市场导向、政策支持、利益引导、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等工作机制;明晰了经费保障、国防运输运价确定的原则,突出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法律规范,进一步调整了国家与组织、公民的关系。
据北京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介绍,《国防交通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北京市交通领域全面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全面规范首都国防交通活动,保障军队提升战略投送能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下一步,北京市将积极做好《国防交通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首都交通发展和国防交通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落实办法,将《国防交通法》作为落实北京市“十三五”时期交通建设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十三五”时期交通战备建设发展规划的主要抓手和法规依据,全面提高首都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