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账户“合法性”激辩

  在杨春福看来,廉政账户的存在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但令他想不到的是,十几年过去,廉政账户这一反腐倡廉方式依然受到一些地方的青睐,市县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此表现得尤为明显。

  杨春福现已退休,原是福州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他第一次开始关注廉政账户这一制度是看到媒体报道的“中国廉政账户第一案”。

  2001年,辽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金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犯罪嫌疑人得以取保候审,他收受10万元后又存入廉政账户,但仍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受贿罪。

  金某认为,他已经将钱上缴廉政账户,不算受贿。他的辩护律师也将10万元钱存到廉政账户作为重要的辩护理由,认为金某相信“一律视为拒贿”的党的纪检机关对每个党员的承诺,即使金某缴入廉政账户的是个人受贿款,党的纪检部门也许诺视为拒贿,所以金某不构成受贿。

  但是后来证实,这10万元是金某在得知自己被举报后,才将钱紧急存入锦州市刚设立不久的廉政账户的。

  当时看到新闻报道后,杨春福的第一感觉是荒唐,“把受贿款交到检察院并如实交待受贿行为的,算做自首,受贿性质不变,怎么交到廉政账户就算拒贿?”

  后来,杨春福开始关注廉政账户这一广为人们讨论的话题,当时,福建省纪委以及地方纪委都设立了廉政账户这一制度。他告诉记者,为此他曾多次给相关领导写信,建议取消这一账户。

  质疑廉政账户合法性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如今,多省市的廉政账户相继进入“销户”状态,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廉政账户”依然没有达成共识,但分歧正在逐渐缩小。

辩护思路

  王刚(化名)是一名纪检工作人员,他与杨春福的看法不同,他一直认为,廉政账户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他认为,人性总有弱点的,公务人员也不例外,作为制度的设计者,应该给予公务人员一个认错的机会,而不是拒绝。

  他向记者举了一个自己碰到的案例,河北某市一建委官员何某,因为职务的原因,自从2008年以来,多次收到一个房地产公司送来的“过节礼物”,每次都是放在一个茶叶盒里,“上面是茶叶,下面是5万元人民币。”

  由于送礼者并没有明示,何某看是茶叶也就收下了,直接放在办公室的桌子下面,直到2012年案发,办案人员查获了这批“赃款”,被列入受贿的金额当中。

  “像这种情况,当事人可能是不想收的,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应该给他们一个机会。”王刚反问。

  王刚也认同廉政账户是一种低成本的反腐方式的说法,他表示,如果当事人主动、直接把钱交到账户里,避免了国家机关对案件的侦查,解决问题的效率比较高。这样就会降低办案成本,也使一些由于线索中断没法侦办的案件得到解决。

  在王刚看来,作为一个执法人员,当然希望把每一个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但实际上是无法做到的,这包括法制非常健全的发达国家,“我们讲自由裁量权,这其实是一种宽容的精神,这种精神为什么不能放到官员身上呢?”

  “反腐败在我们国家搞了几十年了,但总的情况是一个悖论,一方面反腐力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所以,在制度上创新来推进反腐工作的开展是可以的。”王刚说。

  和王刚的观点类似,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丁以升教授也认为,设立廉政账户在一定角度上看是合乎法理的。他认为,“廉政账户”这种制度实际上已经具有了英美国家辩诉交易的意味,即允许当事人和国家之间通过一种交易的方式,来解决一项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不一定非要进行惩罚。

  而对于廉政账户影响法律的公正性的说法,丁以升表示,廉政账户本身会导致不同种类的犯罪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问题,其他种类的犯罪分子不能享受这种权利,但是,这恰恰显示出这项制度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他又表示,把钱存入廉政账户的行为,究竟应该完全豁免罪责还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在立法上还要作进一步的考量。“一概豁免的话,可能不利于反腐,这需要从程序上加以健全,比如规定明确的时限,或者规定检察机关立案后就不能享有此项权利。这些问题可以从立法技术上加以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也提出了一个中立的观点。他说,“面对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情况,制定政策要灵活、机动,解决问题要有多样化机制。”

  他表示,如果有关部门掌握了一部分证据,但是不能达到确凿的地步,那么廉政账户的存在就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当事人可以选择主动交待,主动接受单位的审查。“但是,如果已经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就不能用廉政账户来包庇犯罪嫌疑人了。”

  

与法律相冲突

  杨春福称自己是廉政账户这一制度的坚定反对者,他认为,刑法上并没有规定,在收受钱物后悄悄地处理掉可以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的追究。他表示,原则上任何措施、政策的实施都不应该逾越法律的界限。

  但是根据设立“廉政账户”的理由,是为了给那些收受了各种不当财物的却又“不便退回”和“无法退回”的干部一个“悄悄处理”的渠道。为了保证能够做到这一点,有些地方甚至明确规定:银行在接受存款时,不得向存款人询问相关情况,并为存款人保密。

  对于这样的规定,杨春福表示自己始终理解不了,“收到的礼金或贵重东西,有很多途径可以送还当事人的,也可以交给纪委或者所在单位。现有的渠道都是畅通的,为什么要偷偷摸摸地交到廉政账户里去?”

  他还表示,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通观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均没有授权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例外的、独立的、专门的规定。

  “最主要的还是廉政账户的规定会影响对受贿罪的认定,是与刑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相冲突的。”杨春福说。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也表示赞同,“因为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免责条件,没有赦免贪污行为的相关法律条例。这样的矛盾,导致在惩治贪污腐败行为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廉政账户是在黑箱操作,信息是不公开的,只有官员自己掌握是否向廉政账户打款的信息,其他人无法掌握向账户打款的具体人员,这实际上与我国一贯提倡的公开透明制度是不相符的。”庄德水进一步分析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也在公开场合多次表示,廉政账户这项制度没有法律法规的根据。

  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琳副教授解释,比如在某一个领域里,本来很多贿赂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但此时却有一纸通报,用行政规定最后期限的方式“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不仅引起法律和行政关系的混乱,也会让人们对“违法必究”的原则感到深深怀疑。

向治本转变

  贵州省最近撤销了“廉政账户”。对此,贵州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黄文胜给出的解释是,根据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有关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并表示,今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律不再设立“廉政账户”。

  黑龙江省是早年撤销廉政账户的省份,其省纪委党风廉政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撤销的原因是现行的法律没有廉政账户这一说。同时,中纪委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严格管理廉政账户,防止发生管理上的漏洞及给腐败分子可乘之机。

  而据媒体报道,中纪委相关领导人曾多次指示廉政账户“不要再搞”。而近期公布撤销廉政账户的省份,大多数在通知中有“按照中央纪委要求”的字样。

  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倪星也向媒体透露,几个月前,中纪委就在内部会议提出研究取消廉政账户一事。

  “十八大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严治党,这是对腐败治理从治标向治本的理念转变,如果说,曾经设立廉政账户是为了治标,显然这一措施与现在的大方向是相反的。”杨春福谈到近期多省市纷纷撤销廉政账户这一制度时说。

  庄德水也认为,如今,中国共产党加强了对党风党纪的规范,特别是去年修订完善并开始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从严治党。在这样的反腐高压下,要求我国所有官员要杜绝腐败现象,一旦出现腐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坚决进行惩处。

  杨春福则表示,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无论是“主动受贿”还是“被动受贿”,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