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修订裁判文书上网规定
不公开的裁判文书法院应当公布不公开理由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整体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有关情况。据悉,此次修订后的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全国法院统一、权威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2014年1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实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文书上网规定”的要求,陆续将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学文介绍,自2013年11月正式启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以来,已建成了全球体量最大、最有影响力的裁判文书网。2016年8月起,中国裁判文书网每日访问量均超过2000万次,单日最高访问量高达5463万次,且访问量增长态势明显。截至本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网站访问量突破20亿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其中北美地区的访问量超过1亿。
为适应深化司法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最高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启动了对“文书上网规定”的修订工作。
刘学文指出,本次修订本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确立了“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裁判文书公开原则。除确实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这从制度层面确保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不留死角。
根据介绍,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此次修订,详细列举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型,包括各种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支付令,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此外,已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文书也纳入公开范围,同时与二审裁判文书建立有机关联,以完整展现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全貌,实现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知情与监督。
新规定中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此次修订,要求“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公开;明确要求“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同时,对于不公开的裁判文书,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的理由,充分接受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公开。
另外,新规定进一步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机制。此次修订,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模式由传统的专门机构集中公布模式,转变为办案法官在办案平台一键点击自动公布模式。同时,要求各级法院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要求各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加强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技术部门为裁判文书公开提供充分、可靠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各界外部监督。此次修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督导机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协调处理、研究分析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意见建议,确保外部监督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