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公众号“酒业家”发评论引酒厂起诉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微信公众号“酒业家”发表了涉及北京红星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的评论文章,红星公司认为该文章包含大量不实负面信息和误导性言论,遂将该公众号及“酒业家”网站运营者北京酒家世纪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怀柔法院。
红星公司要求被告判令在其公众号和其网站首页连续30日刊登公告澄清事实并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赔偿因侵权文章受到的损失人民币50万元。北京市怀柔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并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5年12月8日,功能介绍为“中国酒业第一新媒体”“100万酒业高管每天阅读”的微信公众号“酒业家”发表文章《销量下滑、市场动荡、库存高压、人心离散,动荡路在何方?》,并被中国酒水招商网、爱微帮等多家媒体转载。
原告认为,被告文章直指红星公司,其中包含大量不实负面信息和误导性言论。文中将原告公司正常的人事变动恶意夸大,虚构经销商退出,称其原有经销体系开始瓦解,涉及明显贬义的不实信息和误导性言论,以及带有负面倾向性、定论性的评述。该文章给原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原告当月销售金额比去年同期减少了3600余万元。
庭审时,被告认可其在公众号和网站均刊登过该文章,并表示该文章已经删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可构成侵权,同意在网站上致歉3天,在公众号道歉1天。不同意50万赔偿金额,同意5万元以内赔偿,同意赔偿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被告方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被告对文章标题、原告多名管理人员辞职、原有经销体系开始瓦解等表述均不属实,并缺乏合理性解释。被告作为酒行业的专业媒体,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涉诉文章内容失实,存在较明显的主观过错。被告方公众号有十几万关注,且多数为经销商,经多家媒体转载,造成读者对原告的误解,使原告社会评价度降低,对原告方造成损害。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存在名誉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及网站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微信公众号保证连续五日每日推送,网站上刊登时间为连续七天,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