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账号被封,法院判决公司解封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通讯员刘佳欣)随着电子游戏产业发展,玩家和游戏公司之间因为游戏账号、游戏中虚拟财产权的相关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这些案件给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的操作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也给游戏公司不合法、不合理的部分规定敲响了警钟。

游戏玩家诉游戏公司擅自“封号”

  游戏玩家张先生,钟情W游戏公司开发并运营的“仙道”游戏十余年,是该游戏的骨灰级玩家,张先生曾使用自己的游戏账号通过某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网站购买“仙道”游戏的虚拟道具共计4万余元。W公司发现此情况后,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封停了张先生的游戏账号,张先生与W公司电话协商后未果,诉至法院。

  张先生认为,W公司未提前通知,且在封停账号后没有主动给其任何通知和解释。协商过程中,W公司坚持不解除对账号的封停,其做法侵犯了其虚拟财产相关权利和消费者知情权,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同时,张先生认为W公司在其注册用户界面的“用户协议”中的第六条第14项——用户只能通过“仙道”游戏内置的交换途径和经W公司官方认证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虚拟物品数据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道具和装备等)的交换或转让侵犯了张先生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张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解除对原告在“仙道”游戏中游戏账号的封停;赔偿原告投入到游戏账号的金钱共计4万元;在其官方网站及“仙道”游戏内显眼位置发布公告,说明封停原告账号的原委并向原告道歉,公告存在时间为7天;承担原告由于诉讼产生的公证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

  被告W公司辩称,封停张先生的账号基于其疑似使用了外挂,同时张先生违反了用户协议中不允许在非官方交易平台购买道具的规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W公司解除对原告张先生在“仙道”游戏中账号的封停并赔偿原告张先生部分合理支出。

网游引出法律关系思考

  法官分析认为,该案涉及的争议包括《用户协议》的性质问题、游戏公司在格式条款上的把握以及服务合同纠纷能否适用赔礼道歉的救济方式。

  法官认为,《用户协议》实际上是游戏用户与游戏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双方均应依约享有相关协议的权利、履行该协议的义务。本案中,W公司作为游戏这一虚拟社区的管理人,应当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因此W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张先生存在使用外挂,对其采取的封号措施理由尚存在不足,在未通知且听取张先生申辩的情况下,直接将其账号封停的行为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故W公司应解除张先生游戏账号的封停,至封停前的状态。该案为服务合同纠纷,赔礼道歉不属于该类案件的救济方式,故张先生要求W公司赔礼道歉之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针对本案中体现出的法律问题,游戏玩家在享受游戏公司的服务时、游戏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均应有所警示。

  网游用户在网游空间内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系消费者,其享有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同时作为网络游戏的参与者,还应遵循游戏规则,接受游戏公司的管理,用户应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同时遵守游戏公司制定的用户协议。

  如用户违反用户协议的约定,游戏公司可以给予对等的处罚,该处罚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并遵循一定的程序,在处罚规则上应考虑用户利益。

  玩家与游戏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后,应平等协商。如选择诉讼程序,应保存证据,并及时做好公证程序,以免证据丢失。

  用户与游戏公司之间良性的互动是构建绿色、安全、平等的网络环境的基础,网络虚拟空间的和谐需要参与其中的每个人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