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低龄化困局待解
按照我国刑法,14周岁以下青少年实施任何刑法禁止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与之相矛盾的是,家庭管教、工读学校和收容教育往往收效甚微。
2016年7月18日,广西岑溪13岁少年沈某杀害了比自己年龄更小的三姐弟,并将尸体丢弃在废井中。
去年10月18日,湖南邵东3名未满14岁的少年,杀害了52岁的教师。
前者被收容教育3年,后者被移送工读学校。这意味着,他们都被免于刑事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14周岁以下青少年实施任何刑法禁止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与之相矛盾的是,家庭管教、工读学校和收容教育往往收效甚微。
同样是今年1月18日,11岁的广州女孩小盈被性侵并杀害,犯罪嫌疑人为19岁的韦某。据警方核查,韦某是累犯。他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获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2016年1月18日,上学途中的小盈惨遭其杀害。
一方面,中国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2.2岁。据该研究会统计,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另一方面,修改后的刑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采取从宽处理原则,“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与“再犯风险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出现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少年”再次成为法律界的一道难题。
下降“批捕率、起诉率”
青少年违法犯罪、极端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与之相反的是,检察机关公布的批捕率和起诉率却在连年下降。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组数据:201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分别对16524名、14892名、14499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不捕率分别为25.23%、26.66%、29.41%;分别对5209名、5269名、495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诉率分别为6.6%、7.34%、8.43%。
这组数据显示,不捕率、不诉率均呈逐年上升趋势。也就是说,批捕率和起诉率逐年下降。
从事未检工作10年的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杨新娥也向记者介绍,“从犯罪数据来看,我们院的成年人犯罪总体是下降的,未成年人也下降了。2006年我做未成年人案件时,2007年达到了犯罪顶点,一年办理490件案子。去年全年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下降到100件,下降幅度非常大。海淀区关押的未成年人目前只有十几人,前几年有几百人。”
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教授张荆长期从事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他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批捕率、起诉率确实下降了,但这并不代表这方面的问题不严重。”
据他分析,批捕率、起诉率下降主要原因,一是检察机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造成的,“能不批捕就不批捕,能不起诉就不起诉,大大减少了被批捕、起诉的未成年人,为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预留通道。”
另外,近几年正逐步进入生育率的低峰期,造成青少年人口减少也是一个原因。
“法治宣传力度的加大,也消化了一部分。”张荆说。
据记者了解,2015年北京市释放的140名罪犯中,未成年人占到95%。
但重新犯罪率目前却并没有具体的数据。“可以想象的是,重新犯罪率的数据应该也会走低。”张荆分析说。
“宽严相济”是否公平
但张荆担心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否公平。
他到全国各地未成年人管教所调研发现,关押的未成年人中,大多数都是农村的孩子,“不是说城里的孩子不犯事,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城里的孩子可能更有钱,也更懂事,犯事了可以通过赔偿、认错等方式和被害人达成私下和解,继而获得不被起诉。而农村里的孩子刚好相反,他们面临的往往是没钱,另外不懂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张莹也跟记者介绍了一种现象,本来可以通过赔付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却因为农村的孩子法律意识浅薄而被判刑。
“不久前,一位毛姓未成年人偷了一部苹果手机,在起诉的过程中,如果他愿意赔偿当事人损失并道歉的话,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但是谈到钱的时候他父亲扭头就走。”张莹回忆道。
张莹认为这是很可惜的,因为赔偿都有一个折价,“如果苹果手机6000元,折价算可能也就3000元。”
张莹介绍,她近几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超过80%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二代。
“这是近几年来,未成年人在犯罪主体上最明显的变化。”张莹说。
对于许多外来务工人员二代来说,他们的父母因为忙于工作,对孩子的学习生活关心得并不多,“但是这些孩子又很难融入北京本地人的圈子,他们有自己的文化和圈子。”张莹介绍,“这些孩子由于上不了学,往往到高中时候就辍学了,这样很容易发生越轨行为。”
“我们最近几年发现,都是团体犯案,一个圈子里的人,互相都认识。”张莹说。
张荆表示,这其实折射出来的是“留守儿童”在社会化过程中走上歪路的一个缩影。他表示,学界普遍认为,留守儿童犯罪以后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主体。“从孩子到社会化的过程中,由于缺乏良好的环境,往往导致犯罪,会影响一代人。”
由海淀区检察院出版的一份研究著作则显示,海淀区未成年人犯罪的身份特点主要是社区闲散青年,以侵害别人财物和暴力犯罪为主。
刑事责任年龄之争
在少年杀人事件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呼吁降低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一度高涨。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说,孩子心智尚未成熟,没有能力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因此法律将未成年人视为不(完全)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秦朝时期以身高作为标准,西方早期则以能不能拿起某件武器作为标准。而现代刑事司法的普遍做法是用年龄来划分。
“每发生一次恶性事件,都会引起一次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曲新久说。
张荆举例,日本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点原来定在16周岁,但1997年,神户一名14岁的学生接连残忍杀害一名11岁男童和一名10岁女童,促使2000年日本国会将刑事责任最低适用年龄从16岁降到14岁。
“我是不赞同因为个案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张荆说。
其实,在1979年刑法出台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很长时间里,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以1951年政府法制委员会的批复为准:12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处罚,12岁至14岁未成年人犯杀人、重伤、惯窃等严重的罪行才给予处罚,对14岁以上到18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在酝酿的25年间,对刑事责任起点年龄几易其稿,从12岁到13岁,再到草案第33稿的14周岁。1979年颁布的刑法最终定在了14周岁,并沿用至今。
张荆解释说,虽然现在孩子的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都成熟得早,但是,随着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下降的趋势来看,至少暂时不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
现行收容教育制度多年来饱受诟病。特别是今年广东11岁女孩被19岁累犯韦某杀害后,人们对这一制度能起到的作用更加怀疑。
此外,专家表示,工读学校的效果也不理想。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之后,工读学校由公安强制实施改为由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原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读。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则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他对记者表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没有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并且在教育教养不能用、劳动教养被取消的情况下,如何对这一部分的空间加以弥补是一个问题。
郭开元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惩处的年龄要提前。“其他方面,建议国家和政府进行回应,启动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查,给社会一个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