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法院首开逾期举证罚单

  本报讯(通讯员李铁静 徐征征 商敏) 密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徐某故意逾期举证拖延诉讼,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诉讼程序。近日,密云法院对其作出了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

  被告徐某因买房于2011425日向原告郑某签署借款单,载明:郑某借给被告徐某人民币2300万元,借期1-2个月,利率为月息8-10个点。借款单签署后,原告之妻赵某于2011425日将借款2300万元转付至徐某账户。后经催要,徐某始终未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郑某将被告徐某起诉至北京密云法院,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利息952万元,共计3252万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曾于2016512日给被告徐某10天举证期限,后再于2016527日给被告徐某延长30日举证期限。在两次举证期限范围内被告不积极举证,故意拖延,并于2016728日下午向法院提供部分证据。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对案件有重大影响,决定重新组织举证质证,并对被告徐某作出罚款8万元的决定。729日,被告徐某向法院交纳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在此,法官提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