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官检察官更有“获得感”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规定共27条,细化了司法人员各类权益保障机制、拓展了司法职业保障范围,是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排除司法活动的阻力干扰、规范司法人员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落实职业保障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规定》共27条,自2016721日起施行。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专家表示,《规定》的出台,进一步严密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制度保障,有利于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

  在办案质量、工作业绩的考核上,《规定》要求对法官、检察官德、能、勤、绩、廉的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表示,这一要求符合法官作为裁判者的职业特点,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牵着走”,又被考核“压着走”。

  同时,对于现实中可能存在的某些地方或部门出于一时工作需要,要求法官参与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的情况,《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这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法官员额制,推动法官专注于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何帆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实现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规定》明确了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非法干涉,对干预行为要依法记录并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追责。同时规定,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的事务,“这就意味着,决不允许再把招商引资、交通疏导、卫生整治等事务性工作摊派给法官,这也要求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领导要敢于担当,拒绝承担此类事务,让法官安心于审判,集中精力于本职工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也表示,那种要求法官、检察官招商引资、下乡扶贫、上街扫地的故事,今后不应再发生了。地方党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之类“攻坚克难”的活动中,以“协调会”“动员会”名义召集法官开会,给他们分派任务或者逼迫他们表态的做法,也不应再发生了。

  此外,《规定》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标准,强调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并规定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或者检察委员会等依职权改变法官、检察官决定的,法官、检察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

  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明确了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当事法官、检察官的陈述、辩解、举证、接受听证、申请复议、复核、申诉、再申诉等权利,建立了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

  对此,何海波表示,《规定》明确了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的情形和程序,还规定了对当事法官、检察官的救济措施。并特别指出,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那种动不动就“就地免职”“调离岗位”的处分,必须成为过去。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检察官管理处副处长刘涛认为,《规定》确立的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的各种措施,着眼于有效排除司法活动的阻力干扰,扩大了干预司法活动记录、责任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对调离、辞退法官、检察官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理处分的事由、程序作了具体规定;针对司法人身保护缺位的问题,强化了保护措施。这些都又将更加有力地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在刘涛看来,长期以来,由于对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没有特别保护制度,导致司法人员无辜被调离岗位、甚至被免职、降级等,而侦办、起诉涉恐、涉黑等案件的司法人员及其家属甚至还面临着被打击报复的风险。而建立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制度,回应了这一问题。

  但是,何帆还强调,《规定》是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纲领性文件,能否让司法人员感受到改革红利,落实是关键。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还将制定《规定》实施办法,确保《规定》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法官职业尊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全面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长期以来,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障碍。尤其是近期发生的北京马彩云法官遇害案、十堰法官遇刺案,暴露出法官职业的权力、责任与保障之间极不匹配的诸多机制短板,这也严重损害了法官群体的职业尊荣和司法权威。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重要内容。缺乏职业保护是当前困扰司法人员的一大问题。不少法官反映,他们在办案过程中,曾经遭遇一些不甚合理、甚至让人哭笑不得的考评指标的折磨,遭遇一些地方领导的呼来喝去,遭遇当事人的威胁、辱骂,而且很多诬陷、威胁以及暴力伤害法官的人没有受到及时处罚。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院长陈葵说,这次,从中央层面出台《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明确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并对处理手段和力度作出了相应要求,这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维护法治事业根基意义重大。

  此外,周光权也特别指出,近年来,因对案件结果不满,恶意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层出不穷,恶意伤害法官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规定》编织了抵御侵害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防护网,具有一定开创性,而且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措施,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强化组织保障,消除法官个体的后顾之忧的有力举措。

  在保障职业稳定方面,《规定》还明确,对法官作出处理或处分的,应赋予法官申辩权利和救济程序;在错案责任追究上,必须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周光权说,这意味着对法官的处理或者处分,要有一个类似于“审判”的公开、公正且相对复杂的程序,这一程序的关键就是要全面保障法官的“诉讼权利”。

广获司法人员好评

  《规定》的出台,让许多基层法官备受鼓舞。“这为我们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廖钰说,《规定》以制度形式将履职保护落在纸面、以条文形式细化到各个责任主体。对于之前那些“无心之失”,再也没有“不知”的借口,对于恶意之举,也有了更加明确的制裁依据。

  在廖钰看来,这一规定,至少从事前防范与事后救济,内部“松绑”与外部“保护”纵横两条主线,全面保护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从纵线看,保护法官个人信息,建立特定案件身份隐匿制度,为司法人员提供“与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人身、财产、医疗保障,是从事前将职业风险最小化,而对于错误处理法官的赔偿责任,对于相关领导干部玩忽职守敷衍塞责致使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规定,则是从事后细化了责任主体和范围;从横线看,强调法官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免职,明确辞退及处分事由,尤其强调“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是尊重司法规律,内部“松绑”的重要举措。同时,强调全程留痕,对不实举报的严格追究,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的从严惩处,这样的外部“保护”让法官群体着实“提气”。

  长期以来,个别领导干部、内外部人员“批条子”“打招呼”等不正之风影响了法官依法裁判,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但因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和追责,一线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孙铭溪表示,该《规定》是法官依法裁判、不受干预的“强心针”。此次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再次强调了法官、检察官对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形有权全面、如实记录,有权拒绝,明确了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责任,无疑是保障法官不受干预、依法裁判的又一剂“强心针”。

  “有了制度保障,法官可以勇敢地向‘潜规则’说不,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将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行为晾晒在阳光下,维护法治尊严,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她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则表示,今后条件成熟时,有必要适时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纳入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改中,从立法的层次加强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