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的即是世界的

  近日再度翻阅吴大华教授的早期著作《民族与法律》,笔者又另有一番感触。这本书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阐述民族自治立法、司法的专著,就我国的民族问题、民族政策、民族立法、民族区域自治、民族风俗习惯等等内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从法学角度探讨了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进而提出“民族法学”概念。

  民族问题在历史上久已有之,体现为历史各个时期不同程度的民族压迫剥削、民族隔阂仇恨、民族矛盾斗争等等,进入近代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中华民族的觉醒,民族主义再度走入人们的视野,19241月通过的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中明确指出“民族主义”的意义,即中国民族自求解放、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但此后一个时期,并未能从根源上真正认识民族问题的重要意义,各少数民族被称之为“宗族”,充斥着大汉族主义思想。直至新中国的建立,国内民族问题被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并确立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的基本特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与法律》开宗明义,社会主义法律不仅具有阶级性和人民性、科学性和正义性、规范性和社会性、自愿性和强制性等特征,还具有民族性这一基本特征。他认为社会主义法律尤其是民族立法的内容,要充分反映出各民族在自身发展中所形成的、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心理素质和自然环境等方面的特点,这些特点在民族的发展上有着稳定的典型意义和决定作用。

  其实,我们透过重重的历史帷幕,从民族关系的视角来看,中华法文化包含着历史上各民族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法文化和现代法文化。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并存的国家,远古的法是在摆脱神权束缚,由苗族创制,《尚书·吕刑》中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后炎黄二帝联合战败三苗,灭其族而沿用其刑,至夏商周三代通用墨、劓、刖、宫、辟五刑;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管理征服和归附的民族,制定《属邦律》;魏晋南北朝时期,一些游牧民族相继在中原建立政权,为处理好民族关系,在结合本民族历史传统基础上,因时制宜制定律法,特别是鲜卑族统治的北魏王朝,其制定的《泰和律》充分吸纳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的法文化,为后世律法制定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因子。此后各朝各代无论是充分吸收民族法律的先进文化内容还是律法中贯穿民族思想,维护多民族统治而制定民族性法律条款,都能够令人强烈地感受到律法的民族性特征。

  从民族发展的角度而言,文化的传承与历史传统历来是难以割裂的,传统中华法文化本质上就是现代中华法文化形成和发展的积淀,现代中华法文化就是传统中华法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民族与法律》最后一个章节为“民族法学的创立”,系作者所倡导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族法学应占有一席之地,恰如作者在文中引用著名历史学家白寿彝的言论:“近代科学高度发展以来,许多专门领域已非只有一般训练的史学工作者所能满足,而且学科门类日益丰富,一个史学家要想同前辈那样成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已势所不能。”民族法学欲求在现代科学体系中发展、欲求在国家法治体系中发挥积极功能作用,的确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并不断在该领域锐意进取。

  民族的即是世界的,流淌在中华法文化血脉中的民族法律思维与精神也是世界法律文化的优秀组成部分。今天反观历史进程中华夏各民族遗存下来的宝贵法律文本与法治思想财富,具有强烈的民族文化基因和精神特质,是族群智慧的结晶,在社会和国家治理方面,很多内容至今依然闪烁着耀眼的光芒,其文化思维与精神对于今天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同样具有教益和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