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着力点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引下推进,即按照司法的规律及坚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推进改革。这项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充分发挥法庭审判的功能、强化司法的权威,更重要的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更加有力地保障司法公正,更加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一个艰难工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这种复杂性首先源于人们对改革中的一些复杂问题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虽然司法终究难免出错,但是,我们至少应该能够有效预防、避免和减少因为“不可挽回的错误”以及“不可饶恕的错误”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这项改革涉及整个刑事司法体制,影响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因此,改革必须注重刑事诉讼的全局效应。对此,笔者试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简要说明:第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差别,表面看是刑事诉讼中究竟“谁说了算”的不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凭什么说了算”的差异。第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差别,表面看是刑事诉讼重心的不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其诉讼方式的差异。应当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要求,使法庭审理具有实质性的意义。而法庭审理方式的改变,将必然使起诉甚至侦查方式发生变化。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艰难工程。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作进一步说明:第一,诉讼方式的转变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侦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仅要求其破案,而且要求其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甚至还要求其是采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法的方式履行侦查职能,能够经受得住公正审判的检验。这对长期习惯于刑事诉讼中“老大”地位的侦查机关来说,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第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是改变刑事诉讼的重心,更是加强对刑事诉讼权利主体的保障,甚至要求重构刑事诉讼主体间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刑事辩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辩护律师应当广泛且有效地参与审判。
(文章有删节,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养老与就业相互排斥、就业的代际冲突以及养老金和劳动报酬兼得有违公平乃我国现行退休法律制度的3个预设前提,其合理性值得反思。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的改变以及积极老龄化理念的确立,使得我国退休法律制度面临变革压力,因此,重构退休法律制度,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乃是我国社会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关键词:退休法律制度;预设前提;劳动权和退休权
——摘自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范围论文《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预设前提及其反思》
农村承包经营户制度具有主体法、财产法、家庭法和社会法的四重属性,造成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困境。“农村”承包经营户概念本身,就背离了城乡一体化的改革目标。农户不缴纳土地承包费,“承包”的法律规范意义丧失。农户可以不从事农业生产,“承包经营”名存实亡。随着农村由传统到现代的变迁,家庭成员的个体利益诉求日益强化,“户”的概念逐步瓦解。目前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仅试图构造农户外部的土地流转法律秩序,没有关注农户内部复杂的成员关系,注定是阶段性的改革尝试。未来民法典应当抛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秉持个体主义制度构建的理念,建立具有准所有权地位的农地使用权制度和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的农地经营权制度。
关键词:农村承包经营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摘自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申惠文论文《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死亡》
在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总结和参考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经验,做出一些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的制度安排。改革者有可能面临“认罪”与“认罚”的同步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控辩协商的幅度、未决羁押制度的制约、法庭审理的对象、被害人赔偿问题的处理等一系列新的难题。对于这些难题,可以参考刑事速裁程序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新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宽;认罪协商
——摘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论文《“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
夫妻间赠与行为与夫妻财产约定和普通赠与都有相似之处,如何适用法律,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主要有3种观点: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和作为“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与”适用特殊规则,每一种观点都存在不足之处。解决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问题,核心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认识和选择。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财产制,未来仍将继续。独创式夫妻约定财产制能够涵盖夫妻间赠与行为,因而夫妻间赠与行为应当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为补救这种法律适用的不足,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具体情形,适当调整赠与行为,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关键词:夫妻间赠与;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摘自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裴桦论文《也谈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