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违反国际法原则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研讨会召开

  724日,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举办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高铭暄学术报告厅召开。

  研讨会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能源经济研究室主任张良福、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新军、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大学)谈中正博士以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滨、副教授廖诗评、副教授赵英军等几位学者分别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作了主题报告,对于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各位学者通过缜密的理论分析指出裁决内容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揭露了争端的实质以及仲裁庭违背国际公平正义的本质,并对于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权益提出了建议。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桂红教授首先致辞。张桂红指出,此次仲裁也给海洋法研究者提出了重要课题,临时仲裁庭无论在管辖权问题还是在实体问题审理阶段都存在着谬误,国际法学者应该首先深入研读其裁决,依据国际法从理论上进行分析与批驳。

  张良福首先归纳了临时仲裁庭实体问题裁决的基本情况,分析了仲裁庭的裁决在历史性所有权以及岛屿法律地位等问题的论证上缺乏法理依据,认为临时仲裁庭实体问题裁决损害了中国的主权以及海洋权益;他特别强调了针对仲裁的负面影响,中国应进一步加强在南海的有效管辖。

  张新军副教授分析了仲裁案程序上的问题。他首先回顾了仲裁庭审理管辖权问题阶段时中国在程序上可能面对的问题,肯定了中国采取不参加、不接受的方针应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的正确性。特别指出了仲裁庭缺乏管辖权基础并且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存在逾越权限的情况。他进一步强调,临时仲裁庭实体问题裁决中涉及的岛屿法律地位问题,不仅仅是太平岛等岛屿的问题,也不单纯是公约解释的问题,仍然与仲裁庭的管辖权息息相关,这也是仲裁庭逾越权限裁决太平岛法律地位的根本原因。

  李滨教授作了关于临时仲裁庭对Historic titles(历史性所有权)解释问题的报告。他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分析了“历史性所有权”概念,指出这个术语的概念范围不仅包括所有权的含义也包含着权力依据的意义。报告中批驳了临时仲裁庭对Historic title(历史性所有权)的解释方法,指出仲裁庭将这个概念机械地等同于“主权的主张”、历史性水域或历史性海湾,裁决对Historic title解释不符合条约解释的一般国际法规则,与《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的解释规则相悖。李滨教授指出,仲裁庭为说明其对于菲律宾的诉求拥有管辖权,在解释Historic title(历史性所有权)时表现出很大的任意性,也不符合公约的目的和宗旨。

  廖诗评副教授对“断续线”裁决的内容进行了评析。廖诗评不仅指出了仲裁庭在涉及断续线历史性所有权问题上论证的缺陷,批驳了仲裁庭对historic title(历史性所有权)的解释,特别是从程序的角度对裁决中适用的证据进行了批驳。廖诗评指出,证据的形式和效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通常是争端双方据理力争的核心问题;在法理分析的同时,还应从法律区分技术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仲裁庭对其他判例的援用是否准确,需研究菲律宾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仲裁庭对证据的选择和理解是否合适。从理论上来讲还需要结合关于仲裁的非法性、仲裁庭管辖权、越权以及裁决的拘束力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随后,谈中正博士作了题为《“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岛礁之辨》的报告。他分析了仲裁裁决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适用及其可能带来的效果。并在报告中指出,仲裁庭裁决不仅论证不够严谨还生造了一些概念,仲裁庭通过自设标准:如自然承载力、采掘性经济活动,切割海洋法公约的岛屿制度,曲解岛屿与群岛制度,进而否定南海诸岛的岛屿地位,此裁决是仲裁激进主义下的裁决。谈中正博士强调,为避免形成不良先例的影响,必须对裁决中的理论错误进行批驳。

  赵英军副教授针对裁决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第3款解释与适用上的问题作了主题报告。赵英军副教授认为,仲裁庭在公约解释与适用的论证上,为了维护其所谓的管辖权甚至逾越权限对太平岛等岛屿的法律地位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在论证太平岛的法律地位时,仲裁庭没有关注客观能力的因素,过分地强调所谓缺乏人类长期居住的历史情况,曲解“经济生活”的概念。报告最后进一步指出,仲裁案实体问题裁决是基于结论主导的论证方法,裁决本身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裁决对于公约的解释以及事实论证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