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

    专家指出,目前的权宜之计首先要在司法实践中对来自发达国家的产品采取“标准对等”的原则,如两国贸易时按照相同的进出口标准;对产品“缺陷”有统一的定义;出现问题,也采用同样的召回标准等,借以破除对于中国消费者和出口商的双重标准,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

 

  

  从汽车、电子产品,再到电器、家具,近年来,外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我国执行“双重标准”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国内的消费者。

  每当出现相关事件,“国内法律有缺陷”“歧视中国”“国内生产标准低”等说法层出不穷。

  不过,面对“双重标准”,专家建议应该理性看待,同时,相关机构和部门完善产品标准更新机制是关键。

保护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产品召回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产生在汽车领域。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快速发展,汽车数量增加的同时交通事故也频发,消费者认为汽车制造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与制造商纠纷不断。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率先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随后,美国逐渐在多项涉及产品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产品召回制度,并且美国还有强制企业对缺陷产品召回的“指令召回”制度,极大地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除了上述保障,美国政府还确立多个行政机构,为缺陷产品召回的施行保驾护航。如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国家高速公路安全局等。

  相比国外,国内对待双重标准问题,一直有“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批评声音存在。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我国对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已经相对完善。

  刘俊海认为,2014年新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囊括了后悔权、举证责任倒置、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消费者保护制度,水平已经走在了世界先进行列。

  他谈到,新消法进一步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举,更加注重规范;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更加注重契约正义,体现了平等对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旗帜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新消法第7条、第18条、第19条分别从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以及产品召回等方面对消费者予以保护。今年11日起施行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也规定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刘俊海说:“国外企业不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误以为我国法律环境不健全,对消费者保护水准不高。实际上,以此次宜家问题柜召回为例,新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这是无可争议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构予以保障的。公众面对双重标准问题,不能不假思索地就将责任归咎于立法不健全和制度不完善,否则就成为外企在舆论造势上的帮凶。”

  除此之外,在运行机制上,除了司法部门外,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等行政机构,都能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召回标准

因国内外产品不同而异

  目前商品进出口领域存在双标准。

  西方发达国家强制性规定:进口商品需按其国内标准,而出口则按对方国家国内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2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主任、国际法学院教授许浩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同的“国内标准”显然是有高低水平差距的。因此,发达国家在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时,长期以来均采取高标准进、低标准出。

  在2013年,格力公司曾因安全隐患在北美召回225万台除湿机。据当时的报道,20127月,有消费者投诉,格力电器通过Soleus(格力电器在美国的合作伙伴)出售的低容量除湿机容易着火。而Soleus向格力警告过这个产品缺陷,格力则认为只有一小部分是用非防火材料做成,中国许多家电厂商都使用的是这种材料,并且是安全的。

提高产品行业标准

完善召回机制

  尽管认为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相对完善,但据刘俊海介绍,执法监管和执行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地方经济发展不均衡,部分地区对招标引资的政绩考核看得过重,导致有一小部分地方领导干部对外企违规违法行为产生了放任之势。

  刘俊海还说,国内少数企业不诚信的行为也给外国企业留下了口实,少数国内企业确实存在虚假广告、假冒伪劣、行贿开路等问题,部分外企会借此来要求与这些违法企业相同的监管待遇,否则就指责我国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差别对待。对此,我们应该加大对内资企业的监管力度,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一样都规范成消费者友好型企业。

  此外,刘俊海还介绍,北美地区的集体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发达,如果产品出现问题,企业需要承担巨额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收益。

  对于产品标准问题,刘俊海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要建立产品技术标准自我更新的机制,要有旺盛生命力,随着国际消费品风险信息的交流进行及时调整,标准不要由企业来引领制定,也不能是主管部门闭门造车,要开门立标,民主立标、透明立标,让消费者参与到标准制定中来。不能让消费者遇到侵权事件状告企业的时候,看到经营者拿出行政审批的合格证就败下阵来。

  许浩明曾对媒体表示,中国现阶段仍是发展中国家,并且在很长时期内无法与发达国家标准一致。他认为,目前的权宜之计首先要在司法实践中对来自发达国家的产品采取“标准对等”的原则,如两国贸易时按照相同的进出口标准;对产品“缺陷”有统一的定义;出现问题,也采用同样的召回标准等,借以破除对于中国消费者和出口商的双重标准,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