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空调致地板受损 电视购物公司须赔偿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张静露)王先生通过电视购物公司购买了两台空调,却在安装过程中因员工操作不慎将家中的木地板划伤。王先生认为,电视购物公司已经违反了双方购物合同的附随义务,依法诉至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电视购物公司违约,赔偿消费者王先生经济损失4000元。
“一价全包、免费送货、免费安装!”2015年1月25日,王先生被一则空调电视购物广告所吸引。王先生立即通过电视购物公司购买了一台变频空调和一台柜式空调。不久,电视购物公司送货上门安装时,因员工操作不慎将王先生家的地板划伤。王先生向电视购物公司反映此情况后,公司曾派人上门维修,但痕迹仍未消除。为此,王先生向上海市杨浦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王先生诉称,电视购物公司当时宣传广告是说一价全包,包括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2015年4月25日,因送货上门员工野蛮操作,用拖拉的方式送货造成家中地板划伤。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电视购物公司赔偿划伤地板的损失费1万元。
电视购物公司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主张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在送货上门时,工作人员确实造成了地板的划痕,但是该员工并不是本公司的员工,而是供应商上海某设备公司委托的物流公司员工。因此,电视购物公司认为,赔偿责任应由侵权人上海某设备公司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义务过程中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本案中,电视购物公司在广告中承诺免费送货上门并免费安装,作为合同的卖售方应当遵循承诺全面履行送货和安装的义务。在此过程中,因员工操作不当给王先生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王先生依据合同要求电视购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判令电视购物公司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4000元。
承办法官指出,此类案件属于请求权基础发生竞合,消费者王先生既可以基于合同关系向电视购物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侵权关系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电视购物公司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后,可以另案向实际侵权人上海某设备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