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上访上法庭 两级法院不支持
本报讯(□曾庆朝 郭娟 张庆燕) 市民为反映诉求,不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求得解决,反而越级前往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警方带离现场训诫后,遣送回当地。当地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治安处罚。然而该市民不服,认为自己已被训诫,再被处罚显系重复,于是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安机关赔偿其50万元的经济损失。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要求撤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和赔偿请求”的终审判决。
上法庭一审败诉
2015年7月14日,在河南省西峡县城居住的市民毛中玲为反映诉求,前往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带离现场,在府右街派出所被训诫后,被遣送回河南省西峡县执法办案中心。2015年7月15日,在经西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传唤、调查询问后,西峡县公安局对毛中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毛中玲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天即将毛中玲交由西峡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2015年8月21日,毛中玲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已被北京警方训诫,又被当地警方治安拘留,系重复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而且自己在中南海附近只是邮信,非上访,遂一纸诉状将西峡县公安局告到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民告官”案件异地审理的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请求法庭审理后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并判令公安机关向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2016年1月25日,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事发地公安机关未进行立案处理,但违法行为人被遣返后,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有权对于违法行为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处理。原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庭不予采纳。
上诉二审被驳回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毛中玲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序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即先训诫后处罚之规定,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在上访反映问题过程中没有做出任何过激行为,却受到错误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或予以改判。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反映自己的诉求应该在规定的场所,以正确的方式行使。被上诉人西峡县公安局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复处罚,而且该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