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煤气中毒死亡房东也须承担过失责任
2014年11月22日,张某的父母和儿子在租住的房屋内死亡。死亡调查结论认定,三人均为一氧化碳中毒。其租住的房屋内有土暖气炉等设施,放置土暖气炉的房屋没有窗户。2013年,张某未征求房东同意,更换了一个新的燃煤炉,并在事发屋内安装了热水器,燃煤炉所用的蜂窝煤系房东购买。事发当日,张某的父母在燃煤炉旁给张某之子洗澡。2015年5月,张某诉至法院称:房东那某、王某提供的房屋因没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导致土暖气炉泄漏一氧化碳造成三人死亡,应赔偿三人死亡的全部损失。被告那某、王某辩称:承认与死者之间是房屋租赁关系,但不同意赔偿。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蜂窝煤本身是煤粉与土的混合物,相对于煤块不易完全燃烧,还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极易使人缺氧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原告张某父母在给原告之子洗澡时使用燃煤炉不当,在通风不畅的空间内,不易完全燃烧的蜂窝煤与水蒸气结合,致使三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张某使用的燃煤炉是当地群众常用的土暖气炉,燃煤炉有烟囱通往室外。张某父母在事发房屋已安全度过两个供暖季,在第三个供暖季初发生三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悲剧,但悲剧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张某父母疏忽大意,故对此事故原告负担90%的赔偿责任。
被告那某、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所出租的房屋基本符合安全及当地一般生活条件,在事发后及时将三人送往医院并垫付相应费用,尽到救治义务。被告出租的房屋有土暖气但没有排气设施,当张某父母安装热水器时,被告应当预见原告父母及其他房屋使用人可能会在此洗澡,被告却没有新增任何排气设施,也没有对原告及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房屋尽到一定的提示义务,鉴于此,酌定对此事故被告负担1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1698元,赔偿原告因父母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63659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煤气中毒死亡导致的纠纷,其争议焦点是被告作为房屋出租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赔偿,应承担的赔偿比例是多少?
被告未尽到相应义务应承担责任。关于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死者与被告是租赁合同关系,原告起诉被告的理由基于租住的房屋内有被告安装的土暖气等设施,安装土暖气的房屋没有窗户,没有安装烟囱风斗,完全封闭,也就是说,原告强调的是,出租房屋有瑕疵。但死者租住房屋两年多,经历了两个供暖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原告和房屋使用人在此居住两年多,从未就房屋瑕疵与被告房屋出租人提出或协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被告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被告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交付标的物房屋是正常安全使用的房屋,房屋不能有安全隐患和瑕疵,被告有查看房屋是否有需要修缮,符合安全使用的义务,在明知房屋需要维修而没有维修,需要安装窗户没有安装窗户,在此情况下,更有提醒承租人注意安全的义务,被告未尽到相应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被告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被告系出租人房东,对房屋结构设施有全面的了解,但是死者在涉案房屋里居住已经超过了两年,也经历了两个供暖季,对于自身的生活习惯及需求更了解。加之发生意外所用的蜂窝煤系被告购买,蜂窝煤的采购及质量已经超出了被告的掌控范围。再有原告作为死者的亲属和家人,相对于被告更应该关心、注意死者的生活环境和安全隐患,相对于被告更负有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所以笔者认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即负担10%的赔偿责任,符合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