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哪些亮点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这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不乏亮点内容,但也存在一些争议。

 

    

    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其中不乏亮点内容,也有一些争议,从而引发各界关注。 

    此次草案亮点包括明确胎儿利益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强调抚养、赡养老人义务,扩大监护对象范围,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增加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等内容。

诉讼时效改为三年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债权人如果在两年内没有行使权利,债务人就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债务。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表示,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举不出证据,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据了解,国外民法对普通诉讼时效都规定了比较长的时间,比如法国为5年,日本10年,荷兰20年。去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曾针对草案组织召开专家讨论会,会上对于诉讼时效规定为3年还是5年有争论。此次草案规定延长为3年。

    对此,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特认为,这一规定是合理的。他介绍说,我国的时效跟国外的时效起算点是不一样的,国外的时效起算点往往是从权利客观发生之日起,或者从权利可行使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我国民法通则和草案当中的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所以因为起算点不同,我国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虽然时间比较短,但实际上不像大家所批评的那么短。

    马特表示,鉴于现代社会信息流通非常快,世界范围内目前有一种缩短时效的趋势,原来规定的传统的五年、十年太长。缩短时效有利于督促权利上的睡眠者及时行使权利。而我国现行的“两年”的规定世界范围内是比较短的,所以这次修改是采取一种折中的态度,没有规定太长的五年,也没有坚持原来“两年”短的民法通则时效,采取三年新的规则是比较合理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

年龄降到6

    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据了解,这一规定遭到多名人大常委会委员反对,认为存在很大风险,不利于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也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符合儿童发展现状。

    马特对此持肯定态度。他认为应当先明确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18周岁的年龄规定是没有变化的,改变的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年龄标准。

     在他看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区分不是非常明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完全没有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可以通过行使追认权,承认或者否定孩子的行为来保护儿童的利益。

    例如,6岁儿童用自己零花钱买东西,按现行法律这种行为是完全无效的,因为孩子在法律上不具备从事该行为的法律资格;而按照草案的规定,该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事后父母可以针对该行为向卖家追认,来肯定或者否定孩子的行为。

    马特对此进一步解释:“一是由于生活水平提高,小孩在生理上的成长发育与过去相比增长得很快,心理也比过去小孩更加成熟;二是得益于互联网普及,现代小孩自我学习能力大大增强,心智成长很快,不亚于成人。所以降低门槛到6岁是符合现代儿童发育现状的,对儿童的保护并没有削弱,而且在一定限度内增大了儿童从事民事活动的空间,增加他们的自由的范围,保障他们从事与自己年龄相仿的行为的自主权利,对儿童本身也是有益的。”

法人分类标准争议大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再分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法传统理论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据马特介绍,对于法人分类标准,一直争议比较大,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民法学界有很多声音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民法学术界主流观点是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标准,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分类标准。

    此次草案中将法人明确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这是按照法人设立的目的和功能不同进行的分类。马特认为,与民法通则中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标准比,这样分类相对更规范,是一种相对保守的立法态度。

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早在2003年,我国就发生了一起虚拟财产案。案件当事人是一个网络游戏玩家,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练就一套高级装备,这套装备在游戏交易平台是可以交易的,价值几十万,然后被黑客盗取了,当事人起诉网络运营商,要求赔偿。庭审中,这些虚拟的装备财产到底是不是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多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此次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数据信息。王利明表示,草案明确将数据信息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这样的规定反映了互联网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特征,草案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将会为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一些新型案件的审理等提供依据。

    据马特教授介绍,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合同法》,抑或现行《民法通则》,对于互联网时代的虚拟信息、大数据等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是空白的。此次草案,突破传统民法物权理论对“物”的有体物规定的限制,将看不见、摸不着的网络数据、信息纳入到民事权利客体中去,赋予它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就可以进行救济,寻求法律保护,是突破性的进度。

    同时,马特还表示,由于草案新增对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近日对于比特币等目前很流行的虚拟货币的炒作有上升趋势。他认为市场应当慎重,不要对此进行虚假宣传。要认清这些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没有法定的流通权,它就像手机、汽车、房产等一样,作为一种财产被承认,可以进行交易。法律只是肯定它的财产属性,没有肯定它的货币属性,它不能像人民币一样在市场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