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视司法公正的正确“姿态”
个案的公正测度无可避免地携带着个人化的体验,我们的公正观与我们的性别、年龄、教育、职业等现实条件密切相关,并为这些因素所型塑。甚至,不同地域的人对公平正义的解读也会有所不同,公平正义的理念不可能超然于现实生活之外。
司法被视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尤为人们所诟病。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评价极大地牵掣着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而人们心中的公正与司法实践的公正之间却往往存在着一种张力,一方的供给与另一方的需求之间也存在着失衡现象。事实上,对司法公正的误识会增加对司法不公的误判,只有端正观察司法公正的姿态,用理性的眼光去注视,才能形成对司法公正的合理预期。
公正具有相对性而很难绝对实现。受制于特殊的时空环境,司法的多数努力都只能是接近正义,而很难实现绝对正义。个案的公正测度无可避免的携带着个人化的体验,我们的公正观与我们的性别、年龄、教育、职业等现实条件密切相关,并为这些因素所型塑。甚至,不同地域的人对公平正义的解读也会有所不同,公平正义的理念不可能超然于现实生活之外。
绝对的公正是可欲而难求的,因为我们的公正观念深深地植根于我们自己的历史和文化,而文化是难以摆脱相对性的。绝对的公正只是逻辑上的存在,实际的公正是与具体情景联结在一起的,而我们对绝对公正的企求往往造成了对司法公正非理性的期待。很多时候,正是对司法公正的非理性认知阻断了我们对司法的信任,进而走上无端怀疑司法的歧路。
不应将规范公正与体验公正等同。规范中的司法公正不等于体验中的司法公正。规范性公正与经验性公正多存在不协调的情况,而个案中的具体公正与法律内涵的抽象公正也并不完全等同。司法公正是什么的体验与司法公正应是什么的规定是有区别的,严格依法裁判未必就能切中个人体验中的公正感。然而,司法却不能越过既有规定去诉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法官亦不能扮演超能英雄,撇开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正当的法律程序,仅凭自己的嗜好去伸张正义。为了迎合人们对公正的偏好在法外主持公道的行为也是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
多数时候,居中的司法难以给予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仅凭结果公正与否来判定司法公正与否是对司法本身的不公正。实际上,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公正虽是能够看得见的正义,但也往往容易被我们忽视。刚性的规则有时也会与我们朴素的道德观念发生冲突,法律内的公正并不能完全自动匹配道德上的公正,道德期待与法律现实之间的裂缝亦会加剧司法不公的感受。人们对司法不公的谴责也往往使司法背负起了沉重的道德责任。
对公正的评判不应受制于利己主义。哲学家休谟说,“在我们原始的心理结构中,我们最强烈的注意是专限于我们自己的。”这就使得我们对公正的信仰难逃自利的动机。在功利主义思维方式的影响下,我们往往倾向于对司法进行随心所欲的便利性评价,以致得出凡利于己的就公正、不利于己的就不公正的结论。利己的天性和结果主义的习性孕育了我们对司法公正较为偏颇的认知,将自私基础上的主观感受作为司法公正的评判尺度,只会使得司法公正的标准变得狭隘。
对司法公正的评判不应成为我们任意的发挥,更不应囿于自己有限的视野而妄论司法不公。我们应该坚信,公正之理存乎于司法过程之中,任何凌越司法的实践不仅伤害法治本身,更是对社会普遍公平正义观念的侵蚀。在变动不居的社会里,司法公正才是社会公正的最大公约数,相信司法才是我们的最优选择。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中国式哄抢”“中国式过马路”等“法不责众”现象的屡次出现,与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背道而驰。“法不责众”现象不仅涉及对公私财产权的侵害,更是落后法治观念对于现代法治文化建设阻碍的典型体现。“法不责众”现象背后的公众心理涉及群体心理过程、从众心态理论,结合心理学相关理论并从法治的视角提出破解困局的相应对策,不仅对于破解哄抢难题、启发维稳有所助益,更为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形塑中国法治文化等方面提供参考。
关键字:法不责众;博弈心理;中国式哄抢
——摘自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王立峰、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潘博论文《“法不责众”的博弈心理与法治对策》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是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是对国际成功食品安全治理经验的借鉴,也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社会共治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是,这一制度的落实还需要更为完备的规范设计,更为积极的实践探索。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践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内涵,丰富风险交流的内容;二是扩大风险交流主体,赋予不同主体平等的交流地位;三是注重风险交流的及时性,突出交流方法的针对性;四是强调风险交流的互动性;五是充分发挥媒体在风险交流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食品;风险;风险交流
——摘自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副研究员姚国艳论文《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的完善——兼议〈食品安全法〉第23条》
《侵权责任法》第54、58条关于医疗侵权责任举证规则的规定,未涉及推定因果关系,将推定过错限制于三类情形,弱化了《证据规定》开始采纳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影响。基于对输血致害责任领域140个典型案例样本的分析,发现《侵权责任法》弱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举措未对输血致害责任司法实践产生实质性影响。这与立法条文本身设置、未充分考虑司法实践意见及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混乱有关,与采血输血的专业性及致害的严重也不无关联。未来法律解释应充分考虑输血致害的特性及司法实践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态度,以更好地平衡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
关键词:输血致害责任;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摘自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董春华论文《输血致害责任举证规则实证研究》
僧人遗产继承纠纷问题由来已久,症结在于僧人遗产是否应当由其俗家亲属继承,在我国法律上并无特别规定,而按照佛教戒律和丛林清规,僧人遗产应归寺院(僧团)所有,从而产生宗教习惯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与僧俗两界的分歧,使司法实务操作陷入困境。解决冲突的有效办法是通过立法途径来实现,即通过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立法,强化僧侣遗产继承的司法保护,强化宗教习惯与教义仪轨的作用来解决僧人遗产继承法律问题。
关键词:僧人;遗产;继承
——摘自福建江夏学院教授吴国平论文《僧人遗产继承法律问题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