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探望监督制度应用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自2015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实施,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父母侵害开启了新的大门。如今,以福建仙游撤销林某对儿子的监护人资格案件为代表,一些省市陆续有类似案件出现。不过,撤销监护权后的孩子监护问题亦不容忽视,经验显示,将孩子置于机构抚养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让孩子重归家庭则是一个可以尝试的选择。可以说,剥夺监护人资格是手段而不是终点,在某种意义上还应是帮助儿童重新回归家庭的一种措施。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受监督探视制度的经验,将我国涉少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探望监督人制度向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延伸,并予以进一步完善,通过向父母以及儿童提供相关服务、给予相应治疗以重新修复家庭关系,帮助失职父母重新成为合格的父母,最终实现儿童的妥当安置。
美国受监督探视制度
所谓受监督探视,就是在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下,为孩子和成人(通常是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提供接触机会的一种探视方式,其目的是在亲子关系分离、儿童虐待或忽视等案件中,当存在亲子接触风险的情况下,为亲子接触提供保护性的环境,使孩子不受伤害,并帮助家庭在安全、中立的环境下恢复家庭关系。
美国受监督探视制度可以追溯到1982年,其一开始主要在父母一方或双方被诉虐待或者疏于照管儿童案件中适用,后来,法官意识到该制度在其他父母行为失当案件中的价值,如家庭暴力、药物滥用、以及其他危险行为等,至20世纪80年代后期,该制度被广泛运用于父母一方行为失当的家庭案件中。如今,美国很多地区和机构都设立了受监督探视项目,包括法院、学校、教堂和未成年人照管机构等。可以说,在涉及虐待、忽视、遗弃或者儿童有受到伤害危险的案件中,受监督探视程序成为法官加强安全的重要手段。尽管在美国也存在一定的争论,即在对孩子的探视存在风险的时候,这种亲子关系的接触是否有必要。但是法院认为,只要有可能,亲子关系的延续就应该被认可,而当父母无法保证这种安全时,相应的服务就应该跟上。这也是受监督探视在美国为何如此受欢迎的原因。
在家庭暴力、疏忽等不同家庭案件中,孩子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症状”,对于见父母可能会抵触、焦虑或者恐惧等等,因此,监督探视服务者必须受到充分的训练,以解决探视过程中出现的复杂问题,并满足孩子、监护权一方以及探望一方父母的需求。探视服务者必须仔细监督,并事先计划好如何组织、安排探视等。他们应该事先考虑到探视对孩子可能带来的危险,并提供安全、可靠和稳定的探视。这其中,可能还需要加上治疗过程,以帮助孩子渡过这种难关。
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的法院系统在法律体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决定何种探望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是法院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可以说是受监督探视的“守门人”。为此,许多州课以法院在决定受监督探视时,评估提供服务的个人和实体的责任。比如,夏威夷州法律要求监督探视的积极资格,即受监督探视必须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由一个受过安全性和避免家庭暴力培训的人来提供。俄克拉何马州法律则规定(但不是必须),每个县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一个“司法地区监督探视团队”。团队成员可能包括精神卫生专家、警察、医疗人员、儿童保护服务提供者或地方检察官等。团队负责确定监督探视的地点和人选,负责志愿者培训,拟定监督探视协议等。马萨诸塞州在此方面更进一步,2005年,相关法院起草并通过了两个指南,即“法官监督探视风险评估”和“监督探视法院实践指南”,第一个作为司法指南帮助法院决定是否要监督探视。第二个则是需要做出监督探视的情况下,法庭需要遵循的程序以及在决定探视时的重要考虑。
除了有大量的监督探视服务者外,受监督探视还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服务方式,包括一对一的监督探视和组织监督探视。其中,一对一的监督探视又可以分为观察或治疗/互动方式等,组织监督主要是指针对几个家庭同时进行的探视。一对一的探视服务是最细致的,探视服务提供者要全程与父母和孩子在一起,并知晓他们接触的细节。这种程度的监督主要适用于孩子的安全问题可能受到威胁或者父母有可能操纵或强迫一个孩子的情况下。组织监督还可能适用于父母被监禁情形下的探视,其目的是减轻父母被捕所带给孩子的创伤,保证孩子和父母的联系,这种探视主要由儿童保护机构提供。
完善我国探望监督制度
国外众多研究表明,与家人保持经常性、持续性的接触将减少把孩子带离家庭给孩子带来的创伤,无论最终目标是重回家庭还是将孩子收养。我国《意见》同时规定了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程序,笔者以为,为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或母和孩子提供适当的探视机会,并辅以相应的帮助,也可以为恢复监护人资格提供现实帮助。
当前,我国涉少民事审判实践中已经有一些成功经验,比如社会观护、探望监督人制度等。2014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上海高院通报的一起由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该案首创探望监督人制度,在离婚双方矛盾激烈,无法有效解决孩子探视问题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的教育、监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监督双方探视子女时要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同时,加强对离婚双方的说服教育,使双方逐渐缓和关系,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真正解决了未成年子女的探望问题。笔者以为,我们可以深化探望监督制度,同时借鉴美国受监督探视制度的经验,将我国探望监督制度运用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通过专业社会人士的介入,为子女和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或母,提供监督探视服务,融合家庭关系,也为恢复监护人制度的运用提供可能。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对于撤销监护权案件,除为未成年人指定新的监护人外,要加大判后的服务工作,促进未成年人与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或母的联系,为两者提供相关的探视机会。对此情形,要借鉴美国“受监督探视”制度的内容,必须进行监督,以防止出现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为。
二是在探望监督员的选任上,我国目前的主要做法是由社工、社区工作者、妇联以及青保部门的人员担任,这符合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要求,但应该进一步增加从事精神健康专家、儿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的比例,同时定期组织培训,加强探望监督服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政府也可以鼓励、发现、培树相关的社会组织,通过法院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由专业社会组织的专业人员开展探望监督服务。
三是制定相应的探望监督服务标准,明确探望监督的原则、流程,使探望监督更加明确、规范,并指导探望监督服务人员的工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