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责任保险担保样本

    201642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件是北京四中院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后又一成功案例。由于该保全措施及时、得当,使案件顺利地进入了调解阶段,为执行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了解,该案作为北京四中院在今年22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援引的案例之一,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

    会上,北京四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近年来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数量不断增长,但由于传统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相对单一,提供担保的限定条件较多,审查程序繁琐,使得传统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充分行使通过保全预先确保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的诉讼权利。

   对此,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为更加有效地破解跨区划案件执行难问题,开始了深入的探索,并率先开展了责任保险担保的试点工作。

    据悉,自该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北京四中院先后制定的《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审核与对接工作规范》,为规范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工作,加强各机构部门的衔接起到了积极作用。

    “责任保险担保的引入,大大地减少了我们的负担,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北京某交易所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某粮库公司价值人民币5042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案件经北京四中院受理后,第3天就对被告仓库粮食进行了保全。

    据了解,该案缘起于20159月份,北京某交易所公司、北京某银行与某粮库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北京某交易所公司委托北京某银行向某粮库公司发放委托贷款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约定贷款利息按日计息,每月付息。

    记者在2015928日、109日的两份《关于委托贷款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看到,某粮库公司与北京某交易所公司约定,某粮库公司愿意以其农产品(普通小麦)作质押。与此同时,某粮油公司愿为某粮库公司担保,无条件承担在2015928日至2016928日期间的连带责任。

    然而,截至201618日,某粮库公司未支付利息达42万元,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构成违约。面对本息得不到偿还的局面,北京某交易所公司欲将某粮库公司、某粮油公司共同诉至法院。

    在诉讼保全时,北京某交易所公司陷入了困境,因为其根本无法提供相应现金担保,而担保公司高额的担保费用令其望而兴叹,加之仓库的小麦极易产生霉变,如果保全担保程序走的时间过长,损失将不可估量。

    经多方打听,该公司负责人找到某保险公司,经过对各项条款的了解,最终支付了18.2万元的保费,成功拿到了保单保函。

    2016126日,法院受理该案后,执法人员于第三日将被告财产进行了保全。据记者了解,由于保全的高效及时,为胜诉后的顺利执行提供了强有力保障,如今被保全的小麦已被变卖折现,极大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该案的主审法官冀东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责任保险担保是一项创新的举措,优势非常明显。其保全速度之快,极大地保护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使被告的财产根本无暇转移。

    “责任保险担保追求的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服务效果,它不是商业化的。”作为北京四中院引入责任保险担保“规定”及“工作规范”的主要执笔人,民庭庭长马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责任保险担保在该院已有多起成功的案例,优势非常明显。他认为,法院出台的各项规定都要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在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同时,也要保护被保全人权益,防止恶意诉讼的案件发生。

    针对责任保险担保材料的审查,马军法官表示,与其他保全形式相比,责任保险担保也需严格审查,确保实现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平衡保护,因为该保全一旦作出,如同实施了类似于侵权的行为,而在裁判结果上有可能胜诉,也有可能败诉,而一旦败诉就要赔偿,作为申请人考虑是否要自己承担,作为法官也在考虑,是否因自己没有审查清楚而承担。法院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审查,包括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符合规范、申请保全的理由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财产权属是否明确,数额是否恰当、申请保全的担保手续是否有效等;对于保险公司的审查,需具备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中国保监会的批文、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以保单保函为准的承诺函等主要内容。

    马军告诉记者,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已形成自己固定的模板文本,内容简洁明了,即便是年轻法官按目录条款对比也可全面审核。值得一提的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条款从最初的几十条压缩到现在的十几条,改变了以往保险条款过于苛刻的现状。

    对于保险担保中保险人在责任条款上的表述,马军说,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地进行赔偿。他认为,保险行业的生命力在于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过于苛刻,就失去了公平原则,该项机制也将无法进行下去。

    由于责任保险担保机制属新生事物,为了使责任保险对接工作更加规范,防止人员管理不统一,北京四中院专门建立了“对接人”制度,由保险人指定唯一专业负责部门和对接负责人,向法院出具指定对接负责函,载明负责部门及对接负责电话,此举可加强保险业务受理、审核及索赔一系列沟通和联系,便于整项业务的开展。